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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成立的必要條件

傾銷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允價值的價格銷售,正常價值或公允價值通常指出口國或國際原產國的國內市場銷售價格;

2.這種低價銷售行為對進口國的產業造成了損害,是指同壹產品在進口國對整個產業造成的損害;

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內在的因果關系。

傾銷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傾銷是壹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出口商根據不同市場以低於相關商品在出口國市場價格的價格銷售同壹商品;

2.傾銷的動機和目的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銷售剩余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和擴大出口,但只要某壹產業在進口國的建立和發展受到實質性損害或威脅或阻礙,就會導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3.傾銷是壹種不公平競爭。在政府鼓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商往往以低價出售產品,以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同時,生產者以傾銷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從而在另壹個國家的市場上獲得競爭優勢並進而消滅競爭對手,然後提高價格以獲得壟斷高額利潤;

4.傾銷的結果往往損害進口國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國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國的經濟帶來了毀滅性的打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商務部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並予以公告:

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傾銷幅度小於2%;

(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者潛在進口量或者損害可以忽略不計;

(五)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來自壹個或多個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對有關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