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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可以暫時扣留攤販的東西嗎?

城管執法根據相關法律“暫扣”非法商販的貨物。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分析

城管執法由《行政處罰法》第16條授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而其“暫扣”違法商販貨物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它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暫時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暫時控制公民、法人的財產。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公民、法人依法履行義務。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實施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⑷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擴大規定。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設定其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