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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哪些人是需要安檢的對象?

開庭前,所有進入法庭的人都需要接受安全檢查。

壹般民事案件可能不需要安檢,重大刑事案件可能需要安檢。如果需要安全檢查,所有進入法庭的人,無論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還是觀察員,都必須接受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的對象是所有進入審判現場的人員及其隨身物品。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知道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然而,由於缺乏法律意識,加上個別案件的缺陷,老百姓上訪、鬧訪、群訪的事件時有發生。

安全檢查是壹項以預防為主的安全措施。每壹個進入審判現場的人都不可能是罪犯。但是在通過安檢之前,不能排除沒有罪犯進入庭審現場。不能排除進入庭審現場的人員攜帶的物品均為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強腐蝕性物品,但在通過安檢前,也不能排除他們沒有攜帶違禁物品。因此,安全檢查的對象必須是所有進入審判現場的人員及其隨身物品。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規則

第六條規定,進入法院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接受對其本人及其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書履職的檢察官、律師可通過特殊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檢察官和律師壹視同仁。第七條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壹)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兇器;

(2)易燃易爆物品和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性、腐蝕性、強臭味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

(4)液體、膠體和粉狀物品;

(5)標語、橫幅和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者妨礙法庭秩序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法庭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