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關系中的基本當事人與票據當事人有什麽區別?
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即依法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的人。
基本政黨是票壹開就存在的政黨。例如,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有兩種:出票人和收款人。
詳情如下:
1抽屜。出票人是指簽發匯票的人,或出票人;
2.付款人。受票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在某些情況下,出票人也是受票人,如本票;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從出票人處承兌匯票並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政黨之外,法案中還有壹些非基本政黨,具體如下。非基本黨的情況更為復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非基本當事人,如因背書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因擔保而產生的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因參與而產生的參與者和參與人。
就地位而言,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詳情如下: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據並可以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
第二,票據債務人是指因其實施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承擔責任或履行票據義務的人,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匯票的債務人可分為主債務人(也稱為第壹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也稱為第二債務人):
1.主債務人是指開具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出票人(承兌後的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
2、從債務人是指債務人中的基本當事人,如背書後的背書人。
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債權人付款)的順序不同。債權人應當首先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在主債務人拒絕接受或付款時,才能向債務人追回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壹條因征稅、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支付對價的限制。但是,享有票據的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正手是指在票據簽名人或持票人之前簽名的其他票據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