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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通知書的對象是誰?

備案通知書的對象是舉報人。

因為立案通知書也是立案回執,報案人報案後,法院受理案件後會給報案人出具立案通知書。

備案通知書的作用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立案通知書壹般是指受理案件通知書,是給原告的,表示原告起訴的案件已經受理立案;

2、刑事案件立案通知書是指辦案單位認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向舉報人等主體發出的通知書。

綜上,立案通知書的辦案人需要在立案通知書上簽字,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需要簽字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壹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案件登記表和案件回執,並將案件回執交給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寄件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收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上註明。

第175條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