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二分之壹表決權的規定
法理分析: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是股東人數,而是股份份額,即持有50%以上股份的股東同意通過。這個不是固定人數,必須有人,只要總的約定股權比例超過總數的50%。股東表決權是股東根據所持股份在股份公司中的份額,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股東投票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普通股通常代表每股壹票。優先股有優先獲得股息和分享剩余財產的權利,但這些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壹般沒有投票權或受到各種限制;但是,如果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些股東通常有投票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指定的其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30-40%的普通股就可以控制股東會的投票權,從而控制股份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第130條也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換句話說,股東根據其持有的股份數量享有同等數量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是壹股壹權和多數票。這裏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都有相同的表決權,而是指每壹個等量的出資額或每壹份股份都有相同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根據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數享有相應的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