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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調查取證的時限

保險公司調查取證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日。

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申請後,應當立即予以批準;情況復雜的,除協議另有約定外,應在30天內予以批準。保險人應當將最終確認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屬於保險義務的,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或者計算保險金的責任。

需要了解的是,保險公司的調查方法是,發生傷亡事故後,被保險人應保存事發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接到報警後,會指派查勘員現場查勘定損。損壞在1萬元以下的,直接出具查勘報告;如果保險公司的查勘員認為是1萬元以上的較大定損案件,需要向交管部門報案,交管部門會現場調查取證,出示事故認定書;車損評估保養購車人將車送到車損評估中心,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車損評估,然後送去保養。

總之,無論是保險案件,還是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在完成偵查後,才能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因此,對保險案件要限期完成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予以批準;情況復雜的,應在30天內批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