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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變化?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以下變化:

第壹,增加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的強制報告制度。

1.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的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從業人員資格制度。

2.此外,國家還將建立性侵、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二,首次定義學生欺淩

1.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壹方故意或惡意通過肢體手段、語言和網絡進行欺淩和侮辱,造成另壹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行為。

2.新法明確規定了校園欺淩和校園性侵的預防、控制和處置機制。

第三,學校應建立防控學生欺淩的制度。

1、學校應當開展預防和處理學生欺淩的教育培訓。

2.學生欺淩應該及時制止和處理。

3.及時對相關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疏導、教育和指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四是加強家庭保護,細化家庭監護職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列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和不能實施的行為。

第五,完善留守兒童托管制度

1.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監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托監護制度。

2.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把孩子托付給別人照顧。

六、明確國家監護制度,用於未成年人保護。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護制度,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