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萬物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汙染和破壞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汙染和破壞環境。
保護環境的個人義務具體包括:
1,遵守環保法規。環境保護法規,不僅包括那些單獨針對公民行為的強制性規範,還包括公民作為經濟主體或作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參與經濟社會時必須遵守的環境保護規範;
2.配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公民有義務配合各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得隨意阻撓、幹涉或者抗拒;
3.按照規定分類放置生活垃圾。對於市民來說,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往往只是舉手之勞;
4.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大量壹次性消費品的流行、廚余垃圾的增加和過度包裝的盛行都給環境帶來了更大的壓力。為了減輕環境負擔,公民有義務積極采取措施,大力倡導綠色消費理念,遵循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活方式,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該項目建設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 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批準或者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