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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當代法律研究

法律與當代法律研究

建國後,由於黨內左翼思想的影響,學術研究長期沒有真正開展起來。在歷史虛無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的雙重幹擾下,古代法的研究尤為薄弱,除少數論文外幾乎沒有著作問世。自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學術界首先恢復了對古代法律等的研究,並壹度繁榮。由於中國現行法律在體例、內容和理論上與古代法律完全脫鉤,古代法律研究無法直接為現實服務。因此,當代法理學研究是中國法律史的壹部分。主要表現在古代法典的考證、編纂、校勘、註釋和翻譯,以及釋疑。十年來,成績喜人,發表論文數十篇。其中包括張靜的《七年國考引文真偽分析》(見《法學研究》第4期,1983)、蒲健的《法學研究證偽論》第4期,1984和褚巖的《簡書》。高峰《漢律題新註》(載於《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2期1980),薛對北宋“折杖法”的分析(載於《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第1983),的《明代》,著有:倪正茂《隋律研究》,《明大觀研究》,《洪武法典考釋》,《秦墓竹簡》 新《漢書刑名註》、馬建時《舊唐書刑名註》、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宋代刑名註》、張靜《金代刑名註》。 在臺灣省,壹些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老法律史學家繼續從事法律研究,壹些新星崛起。研究論文主要包括許道臨的《宋代佚文筆記》和張充崇的《清代律令簡釋》。著有《潘維和秦律考證》等。由於秦簡、漢簡等簡牘的出土,我國當代法學對秦漢律的研究較前代更為深入和準確,對隋律、明典的研究也較前代更為先進和完善。對壹些具體問題的研究也取得了進展。然而,與近代相比,當代法理學缺少《九朝法考》和《歷代刑事誌》這樣的巨著。五代、兩宋等法理學研究的薄弱環節需要充實,南北朝等空白領域需要補充。當代法學研究仍需加強。

目前,現代法理學研究的主要著作概括如下:

臥虎地秦墓竹簡1975 65438+2月,湖北雲夢臥虎地發掘了12座戰國至秦朝時期的墓葬,其中11號墓出土了大量秦簡,經過仔細拼接,共有1155枚竹簡和88枚殘片。經過劉海年、高峰、裘錫圭、李雪琴等整理團隊的整理,睡虎地秦墓竹簡於1978年出版。簡牘內容包括:《年表》、《虞書》、《秦律十八種》、《生效律》、《秦律雜錄》、《法律解答》、《卦真事》、《為官之道》等。,主要是秦朝的法律、法律解釋和文件。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唐朝以前的法律沒有壹部完整保存下來,而秦朝的法律則基本失傳。雲夢秦簡中的法律條文為我們研究秦朝和戰國時期以及了解和確認漢代的法律提供了非常珍貴的資料。由於簡牘上的文字是李芹用毛筆和墨水寫的,許多地方的文字很少或不清楚,這使得秦簡的規定更難理解。整理團隊對睡虎地秦墓竹簡進行了註釋,糾正了原文中的錯別字和正字法,並對全文進行了翻譯,以方便閱讀和理解。

新牛子《漢書刑事誌》註。《漢書刑法誌》是二十四史中第壹部記述上古至西漢時期法律制度及其變遷的著作。它包含了豐富的法律材料。為了便於閱讀,馨子·牛驥對其長期從事古代法語教學的經驗和體會進行了註釋,並分別為29個自然段和4個主要段撰寫了段落。附莽傳,蘇靜怡註。

《舊唐書·罪證集註》馬建時在等。《舊唐刑法誌》概述了中國古代禮刑的演變和隋代的酷刑,詳細描述了唐代300年來刑事立法和法律的變化,並引用了陳子昂、韓愈等人關於仁政寬刑和子仇父仇的建議和言論,是研究唐代及其前代法律的重要資料。為了便於理解,馬建時等人對其進行了註釋。筆記詳細而通俗。

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編輯的《宋史與刑法劄記》。《宋史·刑法誌》由法律、監獄管理和刑事管理三部分組成。這本書是該法律第壹部分的註釋。筆者認為《宋史》是壹部雜官史書,其刑法誌過於簡單,對宋代法律制度中的壹些重要問題缺乏系統論述。因此,在該書的序言中,以很長的篇幅補充了宋代的法律制度,然後逐段註釋了《宋史》的法律法規和犯罪記錄。這本書是研究宋代法律的重要資料。

《隋法研究》是倪正茂寫的。作者系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隋法研究》共六章。與前人研究隋律所常用的“倒推法”相反,作者采用唐律的方法,從現存史書中發掘隋律材料,從正面研究隋律。在《九朝法考》和《中國法律發展史》的基礎上,作者還從《隋書》、《舊唐書》、《北史》等史書中找到了豐富的資料,使隋法以前所未有的豐富性呈現在人們面前。該書對隋法“齊治多從”的傳統觀點進行了認真分析,認為北周法也是隋法的藍本之壹。據史料記載,《開皇律》共刪減了1.235條,而《北齊律》僅有949條,《北周律》共有1.537條,應當刪減。參與修訂《開皇律》的人物都是周朝舊臣或刑官,其中壹些人還參與過《北周律》的修訂,這是壹部活態周律。因此,北齊律是《開皇律》的藍本,但不是唯壹的藍本。作者還重新評價了隋法的地位,認為封建社會的許多法律制度,如五刑、十惡、十二條、五百條等,都是根據隋法而不是唐法制定的。隋法因隋朝迅速滅亡而影響不大,但通過唐律影響了後世和東亞各國。《隋法學研究》的出版,極大地改善了隋法學研究薄弱的現狀。

楊壹帆的《明大稿》研究。楊壹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制史研究室主任。《明大釗研究》是作者的代表作。該書《大古》的出版時間和出處,依據了明太祖的《史記》、《明經集》、《明太祖遺命》、《程壹博集》、《明史》、譚謙的《國闕》、路雅的《明史簡史》和顧應臺、孫承澤的《明史紀事》。筆者認為《大稿》的前三個版本分別是洪武十八年十壹月、十九年中旬和二十年二月以後。《四部大稿》中有61條未註明年代,筆者認為是洪武二十年的壹個案例。該書分析了大古法外用刑、重刑治吏、重刑教吏的特點,進而認為“重刑治吏”是法外用刑、重刑治吏的出發點,是“重刑治吏”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內容。三者的融合構成了朱元璋重典治國政策的核心,* * *體現了大寶的基本精神。該書還對《大稿》的版本進行了考證,指出“洪武內府印本是出版時間最早、錯誤最少的壹部”,並對現存的三部《大稿》洪武印本進行了訂正,指出了它們的不同之處。該書附有四版《大古》,校註400余條,對許多佚文、訛文、派字、倒字、疑名、地名和疑難方言進行了註釋或考證。該書載有大安主要版本的校對表,並附有大安人名索引。列表描述是這本書的壹個特色,這本書有98頁各種表格。

楊壹帆《洪武法典》考辨。這是壹部全面研究明初法律的著作,如《大明律》、《大觀》、《大明明史》、《法令表》。筆者認為《明史·刑法誌》對《大明律》制定的記載過於簡單,有必要對其進行梳理。他將《大明律》的制定過程分為洪武元年律、七年律、十八年律、十九年律、二十二年律和三十年律三個階段。並逐壹考證,指出《洪武元年法》最早定於武元年,頒布於洪武元年,已分六編。洪武七年律令精確到唐朝,共有606條。洪武九年,由胡、修訂。第十八年和第九年,修行法改為六部體。第二十二年,法律基本定稿。三十年法對二十二年法稍作修改,附專利第147條。至此,大明律完成。筆者將明律與唐律、元律進行了比較,贊同薛關於明律“輕其罪,重其刑”的觀點。總的來說,明律比唐律使用更重的刑罰。除政治罪外,元法的處罰比明法輕。關於《法典》的實施,作者認為,盡管《法典》受到了《大專利》、法外文件和法令清單的影響,但它基本上得到了實施。從洪武元年到第十三年,從第二十七年到第三十壹年,法外處罰的總時間較少。作者還分析了朱元璋法律思想對《大明律》制定和內容的影響。關於明代《大古》,作者對其頒布時間、淵源、法外之刑、對官吏的嚴刑峻法、法律效力、廢除情況及其與朱元璋“明懲吏”思想的關系進行了認真的考證和研究。在“法外壹本,零陵壹本”部分,作者首先對明初散文進行了梳理和內容分析,指出其特點:“是明律的具象化;嚴懲,比同類法律更重;重申禁止大豪;有濃厚的重典治民色彩。在“文本校勘”部分,作者指出了《大明律》、《大寶律》和《吳鴻律》的版本,並對現存的幾個版本進行了校勘和比較,指出了它們之間的差異。這本書的壹個顯著特點是其豐富的信息和清晰的組織。作者廣泛采用了《明太祖實錄》、《明史》、《仁宗實錄》、顧應臺《明史紀事本末》、《南京刑事誌》、何如東《皇祖四法》、《陸綱目》、萬歷《明會典》和譚謙《典》。對於許多問題,作者列出並解釋說書中有104頁的表格。

張靜對《晉書·史記》的註釋。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張靜退休後積累了法律史知識。他不顧年老體衰,潛心冥想,努力為《晉書·刑法誌》作註釋。《晉書·刑誌》收錄了張飛、杜預的法律成就,信息量豐富,相當於壹部從唐虞壹代到晉代的法律通史。法律史具有重要價值,尤其是在魏晉時期。其中,魏晉時期的法律文書受當時駢文文體的影響,文采優美,寓意玄妙,故稱難讀。然而,在記錄中有許多關於古代法律的特殊術語和術語,今天的人很難理解。有了這張紙條,壹切都可以變成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