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的規定
(壹)原村民非法占用國有土地或者原農村土地紅線外的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私人住宅的;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原農村土地紅線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私房的;
(三)原村民建造的超出批準文件規定的土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壹戶壹樓原則建造的私房;
(五)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非原村民單獨或者合作建造的私人住宅。
本規定所稱原村民,是指截至6月1993+10月1在特區公安機關登記並在本村參與勞務分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規定所稱壹戶壹樓是指截至6月1993 1在特區公安機關登記並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勞務分紅的戶籍單位。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違法私房查處工作的統壹組織協調。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處理違法私房問題;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違法私房的處理工作;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私房。第四條下列違法私房不予確認產權:
(壹)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農業保護區土地的;
(三)占用壹級水源保護區土地的;
(四)非法占用國有土地或者原農村土地紅線外的其他土地的。
前款未確認產權的違法私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四條第壹款所列情形外,違法私房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符合壹戶壹宅原則,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且不超過四層的,免予處罰,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產權。建設方申請辦理產權確認手續時,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免交土地價款。
(二)原農村土地紅線內原村民建設的違法私房符合壹戶壹樓原則,總建築面積在480平方米至600平方米之間或者四層至七層之間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並確認產權。申請產權確認時,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免交土地價款。
(三)原村民在農村土地原紅線範圍內建設的違法私房符合壹戶壹樓原則,且總建築面積超過600平方米或超過7層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處以5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申請產權確認時,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免交土地價款。
(四)原村民在原農村土地紅線內違反壹戶壹樓原則建設的多層部分違法私房免予處罰,產權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確認。建設方申請完成產權確認手續時,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75%。
(5)原村民未經縣、鎮政府批準,在原農村土地紅線內違反壹戶壹棟原則建設多棟違法私房,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處以5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確認產權。申請確認產權時,建設方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75%。
(六)非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範圍內建設的違法私房,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產權,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申請確認產權時,建設方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75%。
(七)原村民和非原村民建造的違法私房按各自份額分別處理。第六條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非法私房應當在產權確認時辦理征地手續,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