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估價收費標準
1、法醫學、物證、視聽資料等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2.司法鑒定收費基準價參照司法鑒定收費基準價及標準執行。
3、在《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以外的鑒定項目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涉財產案件、司法鑒定費,根據訴訟標的與鑒定標的價值較小的,按標的金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
5.協商收費原則,《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未對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常見收費作出規定。此類司法鑒定的收費標準取決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有關價格管理規定。
法院對入選名冊資格的控制、司法局登記公告的行政許可、物價局的行政價格管理最終控制了司法鑒定費,導致個人司法鑒定費逐年增加,個人司法鑒定人的地位超過了法院的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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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工程司法鑒定費用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時,應當對需要鑒定的事項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舉證責任。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的,應當承擔無法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
這壹規定表明,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申請鑒定。司法鑒定是應當事方的請求啟動的。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不適用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安徽省房地產案件鑒定工作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壹)建築物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當事人對質量是否合格有爭議的;(二)建築物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三)當事人惡意串通,故意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四)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房地產合同無效的;(五)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其他人。”
這壹規定表明,如果當事人不申請,法院可以依職權對涉及安全風險和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情況進行評估。
顯然,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鑒定只能在當事人申請時啟動,而根據安徽省高院的意見,法院可以在壹些特殊案件中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而無需當事人申請。
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符合條件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因此,司法鑒定是由當事人申請啟動還是由法院依職權啟動,已經有了明確的結論,即當事人申請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啟動,當事人不申請的,法院應當依職權啟動。
但是,如果法院依職權啟動,哪壹方應預先支付鑒定費?本應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是否會因不願意或無力預交鑒定費而故意拒絕申請,交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這些問題需要最高法院通過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如果解決了由哪壹方先行支付鑒定費的問題,則需要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形將大大減少,即司法解釋可以規定鑒定費由案件當事人同比例先行支付,鑒定費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當壹方申請司法鑒定時,法官通常會詢問另壹方是否同意。如果是,司法鑒定是否被允許的判斷標準就不存在問題。但是,對方往往會對司法鑒定提出異議。此時法官需要作出是否準予鑒定的決定,這就涉及到鑒定準予與否的標準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只認定有爭議的事實,但什麽是有爭議的事實呢?如何判斷?實踐中存在爭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準許鑒定的判斷標準”僅是從定性角度來看訴訟請求能夠成立時的標準。如果訴訟請求本身從定性上不能成立,那麽允許司法鑒定的標準就不存在問題。
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請求支付的工程款所對應的工程造價是否已經確定,如果確定則不需要鑒定,如果不確定則因存在爭議需要鑒定。
認定與否,取決於當事人是否提供了能夠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合法有效證據。例如,是否有任何已完成的工程費用或結算費用的書面證據?如果是,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則工程造價已經確定,無需評估;如果妳通過了社會價格審查,有價格審查報告的證據嗎?如果是,且雙方及造價咨詢單位均在價格評估報告中的審批表上簽字蓋章,則工程造價也已確定,無需評估;在合同當事人約定逾期結算視為認可結算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了約定的情形並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則工程結算成本已經確定,無需進行鑒定。
此外,關於固定總價合同,有法官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固定總價合同不予估價。實際上,固定總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工程量是否可調整,前者可調整,後者不可調整。顯然,如果總價合同是固定的,那麽固定總價的部分將不會被認定,但如果單價合同是固定的,因為工程量可以根據實際工程量進行調整或計算,那麽如果雙方對工程量有爭議,則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認定。此外,即使總價合同是固定的,在實際履行過程中也會有壹些變更、簽證和索賠。就該部分而言,雙方往往無法就其成本達成壹致,即存在爭議。因此,即使包幹合同是固定的,這部分也需要通過鑒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