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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作用是什麽?

保險公司的作用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保險公司地位的認定標準存在兩種不同觀點。壹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屬於侵權訴訟,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利益屬於合同訴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不宜將保險公司列為* * *共同被告,而應將其視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其與案件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第二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法》第五十條(1)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損害的,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賠償。上述法律明確規定,受害人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範圍內對保險公司有直接請求權,故保險公司應作為直接被告,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根據法院確定的責任比例和賠償金額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申請提前執行保險費的,應予準許。受害人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被保險人(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或者駕駛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確定各自責任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受害方的請求,對未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控制人或者駕駛人承擔;或者由後者承擔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助於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保險賠償問題。目前,大多數法院傾向於第二種觀點,該領域的案例也很多。

2.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了賠償權利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並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在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責任確定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賠償權利人損失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和國務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後,如果機動車已經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無疑保險公司應當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的民事責任主體。目前,國務院尚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因此在國務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前,機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存在較大爭議。

3.有人認為目前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國務院沒有規定法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我們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1)雖然目前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屬於商業保險,但並不否認其責任險的性質。商業保險和責任保險並不相互排斥,其所依據的分類標準也不壹致。根據保險行為的法律性質,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而社會保險是壹種行政法律行為。根據保險保障範圍,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和人身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條規定,《保險法》以商業保險為調整對象,但該法第50條和第51條明確規定了責任保險。這些規定表明,商業保險也可以是責任保險。(2)責任保險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任意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投保的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也稱為法定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參加的保險是任意責任保險,或自願責任保險。無論是強制責任保險還是任意責任保險,保險的本質都是不變的。根據《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成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雖然以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大多沒有約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對第三者進行賠償,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直接索賠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對賠償權利人進行直接賠償。(3)雖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我國沒有高層次的法律對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但保險實務部門、車輛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均將其作為交強險實施,理論界也將其定性為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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