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如何識別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動(2)
從上述變動情況來看,報告期內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是由於公司原有管理團隊的充實和適當調整;上述核心管理人員熟悉發行人的經營管理、業務模式或技術管理,能夠保證發行人經營管理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2)根據萊昂科技(300603)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為加強管理力量,2012165438年10月,公司董事會聘請原在烏魯木齊電信局工作的高級工程師、新疆通信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田俊發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田俊發長期在電信通信行業從事管理工作,技術紮實,管理經驗豐富,是業內資深專家。主持和參與了自治區通信信息行業多項重要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熟悉電信通信行業設計、建設和維護的全過程管理。公司聘請他加入公司管理層,有效加強了公司管理層對通信業務的全流程控制。
田軍發在公司管理層擔任副總經理兩年多,主要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技術研發和融資項目,管理過公司網絡建設部、網絡維護部、系統集成部、質量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物資采購部、信息部。通過參與和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田俊發已經能夠勝任公司的整體經營管理工作。經董事會綜合評價,公司董事會於2012-314聘任其為公司總經理。?
根據上述案例,發行人可在報告期內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管理層成員,但應詳細描述新成員的履職能力,關鍵在於其對公司經營發展的積極影響。
3.因個人原因辭職
(1)也是CSSC (002822)的首發上市。報告期內,導致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的其他因素,即相關人員的個人原因:
?2012年9月,發行人原副總經理鐘亞祥因個人健康原因辭去副總經理職務。2065438+2005年8月,鐘亞祥先生不幸去世。
2065438+2005年3月,發行人原財務負責人潘欲自主創業,故辭去發行人財務負責人職務。?
發行人律師表示:最近三年,發行人個別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未對發行人的重大決策機制和管理層產生不利影響,未對發行人業務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
(2)關於葉巍(30062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2)指出?經本所律師核查,補充報告期內,發行人副總經理謝海波於2065438+2006年6月因個人原因向公司董事會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除上述變動外,發行人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未發生變化。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上述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上述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不屬於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動,對發行人上市不產生重大影響。?
可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個人原因辭職並不直接構成首次公開發行的實質性障礙。中介機構可以說明相關人員辭職原因的合理性和辭職程序的合法性,並結合實際情況說明辭職行為沒有對發行人業務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
(2)人數增加的情況
1.增加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規範運作。
據廣信材料(300537)關於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經核查,最近兩年,隨著公司股東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公司新增外部董事(1)和獨立董事(3)。?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避免董事和經理層的身份重疊和角色沖突,保證董事會獨立於管理層做出公司決策和價值判斷,更好地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利益。因此,發行人增設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公司運作的措施,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管理層和核心人員發生重大變化,也不會對公司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不屬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動。
2.因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變更為董事會,新設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
根據開元儀器(300338)關於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第壹份補充法律意見書,在最近兩年發行人僅有壹名執行董事和壹名總經理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羅、羅華東、,以及核心管理人員文生、、郭劍鋒、何劍江、劉江洲、何峰等,* * *決定並執行公司生產經營的壹切重大事項。開元有限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發行人成立董事會,選舉實際控制人羅、羅華東、及核心管理人員文生、、郭劍鋒為公司董事,任命文生、、何劍江、劉江洲為副總經理,郭劍鋒為董事會秘書,何峰為財務總監。發行人決策機構的核心成員和核心管理人員變動不超過三分之壹。?
根據上述案例,發行人前身為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壹名執行董事和壹名總經理,但當時實際管理公司的團隊包括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以外的若幹人;之後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設立董事會,增設若幹高級管理職務,由原管理團隊成員擔任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此,公司管理層不存在實質性變動,不存在影響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情形。
值得註意的是,這裏提到了?人事變動沒有超過三分之壹?原因是2002年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重組改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觀點?)第壹條規定:
?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其經營資產和業績的主要部分必須在同壹管理層下持續經營至少三年。
本條所稱的同壹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技術總監或核心技術人員、營銷總監在每個自然年度內未發生超過65,438+0/3的變動。?
《意見》規定管理的變更幅度不得超過三分之壹,但由於征求意見稿已刪除,現行法律制度中沒有具體的認定尺度。實踐中壹般認為,只要報告期末董事、高管人數變動達到報告期初董事、高管人數的1/3,就認為已經發生?重大變化?。
(3)人數減少。
根據泰嘉股份(002843)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五),根據我所律師對楊的采訪,楊因已到退休年齡,不願繼續工作,向發行人提出辭職。楊自2011年4月起擔任發行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楊於2013年2月辭去發行人董事會秘書職務,發行人財務總監兼任董事會秘書。2015 65438+10 1、楊辭去發行人副總經理職務。楊任職期間,主要負責發行人的行政事務、公共關系及公司的IPO工作。?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數量減少是罕見的。相關人員因個人原因離職後,公司壹般會進行補選;但上述案例中,發行人並未進行補選。經核實,當事人離職的原因是其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意繼續工作,並指出原崗位的後續安排不會對公司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不屬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動。
綜上所述,中介機構要牢記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是否屬於重大變更。本質大於形式?同時,應掌握控制權、管理層和核心人員是否穩定,生產經營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是否受到較大影響,並在核實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充分合理的說明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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