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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是否會受理法院已經審理的案件並向其提出抗訴?

法律主體性: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理規則》,已經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壹)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枉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法律客觀性: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已經終止偵查的案件或者自己已經終止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決定。不起訴有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終結審判、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均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壹規定,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壹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已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法規定的免除處罰的情形概括如下: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未造成危害的;3.預備犯罪或中止犯罪;4.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5、* *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6.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活動的;7、自首或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實踐中,有上述情形之壹,且犯罪情節輕微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註意的是,兩次補充偵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1。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且無法核實的;2.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3.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的證據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的;4.證據證明的事實不是唯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終結審判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均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壹規定,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壹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已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法規定的免除處罰的情形概括如下: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未造成危害的;3.預備犯罪或中止犯罪;4.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5、* *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6.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活動的;7、自首或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實踐中,有上述情形之壹,且犯罪情節輕微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註意的是,兩次補充偵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1。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且無法核實的;2.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3.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的證據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的;4.證據證明的事實不是唯壹的。”壹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法規定的免除處罰的情形概括如下: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未造成危害的;3.預備犯罪或中止犯罪;4.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5、* *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6.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活動的;7、自首或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實踐中,有上述情形之壹,且犯罪情節輕微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註意的是,兩次補充偵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1。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且無法核實的;2.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3.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的證據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的;4.證據證明的事實不是唯壹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1。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且無法核實的;2.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3.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的證據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的;4.證據證明的事實不是唯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