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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勞務管理辦法

中國勞務輸出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壹是國家政府部門根據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有計劃、有組織地安排勞務輸出;二是相關公司、企業根據與外國公司或企業簽訂的勞務合同,派遣勞務輸出;三是有條件通過境外親友輸出勞務的個人輸出勞務。出國勞務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有建築工程、服務業、計算機和電信、保險、銀行、旅遊觀光、租賃、廣告咨詢等管理和服務。

壹、中國公民申辦勞務輸出壹般應通過以下渠道:

1.通過國內專門從事勞務輸出的企業公司申請註冊、培訓、派遣;

2、通過所在地或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

3、通過海外的個人親友。

二、勞務輸出合同除壹般經濟合同的前言、條款和結尾外,還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名稱;

2.雙方的責任;

3.工資;

4.生活條件;

5.勞動保障;

6.人身保險;

7.醫療保健;

8.工作時間;

9.休假時間;

10,合同期限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想去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公民也需要獲得簽證或其他入境許可。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海員身份出境或者入境並在外國船舶上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請船員證書。

第十條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地區,應當依法申請通行證,並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辦理規定的手續後,方可出境、入境。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供專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