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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強制執行後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嗎?

壹、撤回強制執行後能否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1.撤回強制執行後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超過兩年,則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後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強制執行後所需材料如下: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有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提交居民身份證=申請法人的,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