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律知識:妳對產權了解多少?
首先,物權的概念
根據《民法典》第114條的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二、物權的特征
(1)特定性: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有實物形態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還有人可以控制的,如電、煤氣等,雖然沒有實物形態。
(2)直接支配:根據權利人的意思直接管理和處置事物意味著不需要他人的意思或行為的幹預。
(3)排他性意味著拒絕他人的幹涉,壹方面體現在不允許他人侵犯。另壹方面,兩個不相容的物權不能同時在同壹物上設立。例如,不能在同壹物上設立兩個所有權。
(4)世界的本質也叫絕對性,世界上每個人都是義務的主體。財產權是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
三、物權的客體
民法典物權編中提到的物,是存在於人體之外,能夠為人所支配,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稀缺物。
如果這個東西不是稀缺的,比如陽光,就不需要排除他人幹涉和建立產權。因此,物權所針對的對象必須是稀缺的,因此有必要設立物權並避免他人的幹涉。
第四,事物的分類
事物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根據是否可以移動以及其價值是否受到移動的影響,物可以分為不動產和動產。
房地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可以移動但會影響其價值的東西。我國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和定著物。固定物體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建築物是指在地面上或地下指定供人們居住或使用的結構,如房屋、倉庫、地下室、走廊等。構築物是指壹般不用於生產或生活活動的建築物,如水塔和煙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