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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公司的法律責任

判例匯編

2006年6月5438日至2月,某電暖公司接到大量用戶投訴,稱暖氣不熱,室內溫度達不到國家要求,家中有人因暖氣不足生病,要求供熱公司承擔經濟損失。電熱公司檢測了自己的供暖設施,沒有發現異常。派人上門檢查後發現,真正的原因是壹些用戶盜用了供暖管道中的大量循環熱水。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用戶是否可以要求供熱公司承擔損失?

律師回答問題

雖然電采暖公司供暖不足是由於部分用戶盜用循環熱水造成的,但他們仍需要賠償其他用戶的經濟損失。我國《合同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供用熱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熱量。但在本案中,供熱公司顯然未能向用戶提供國家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因此給用戶造成了經濟損失,供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至於部分用戶盜用供熱管道內循環水給熱力公司造成的損失,熱力公司可以依法向其索賠。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八十四條供水、供氣、供熱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判例匯編

供熱人應按供熱標準為用戶供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用戶也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