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罰打架鬥毆,有法律依據嗎
1,故意毆打他人,受到的處罰不僅是拘留,還有警告、罰款等。具體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公安機關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2.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分為:(壹)警告;②罰款;③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或傷害殘疾人、孕婦、60歲以下老人或60歲以上老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