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工作應堅持的原則是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疑探、先挖、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五條
煤礦企業和礦山應當根據本單位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排水設備,建立專用排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企業和礦井除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和礦山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和礦山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礦井防治水
第四十壹條
礦山應查明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及相關水利工程;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河道堤防、河流及河流中的障礙物;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數據,建立排水、防排水系統。
第四十二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應高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如果妳在山區,除了遵守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外,還應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和滑坡的地區。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低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建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電、熱以及其他直接或者經加工轉化獲得有用能量的資源。
第三條本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接受的措施,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汙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