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
1.《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有如下規定: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社會保險法》對職工社會保險作出如下相關規定: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二、各類社會保障的作用1、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2.醫療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3.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享受傷殘待遇。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工傷職工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4.失業保險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5、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的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參加社會保險的範圍也可以反映中國的整體就業情況,因為只要他們依法就業,就不應該不保險,但實際上它絕不是勞動合同法規中規定的那樣。有的用人單位選擇性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直接選擇最低繳費。更何況,勞資雙方在長期勞動關系中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