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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由於雙方或者多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屬於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均無責任;如果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壹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

公安機關不能對道路交通中發生的每壹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如果任何壹方的違法行為無法通過公安機關的調查確定,則任何壹方都不會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

必須嚴格限制交通事故責任不認定的適用。首先,它不適用於應當承擔歸責責任的情形。

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要千方百計收集證據,查明事故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在確實無法確認任何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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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章報警和案件受理

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人身傷害事故或者財產損失事故以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六)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遠離道路的安全地點,以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或受傷並且無法移動,車內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撤離。

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且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並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標記事故車輛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並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壹)發生交通事故的;

機動車沒有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沒有保險標誌的;

與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發生碰撞。

第十五條運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貨物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報警,制作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a)報警的方式和時間、報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及電話呼叫,也應記錄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或者發現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

(四)車輛類型、車輛車牌號、是否含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存在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查詢並記錄逃逸駕駛人的車輛類型、顏色、特征、逃逸方向、體貌特征等相關信息。

如果報警人沒有說出自己的姓名,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願意透露他的姓名,他應該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