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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主體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臨街的壹家小百貨商店的老板魏(音譯)正準備回家吃午飯。就在他步出店門的時候,突然有東西砸到了他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他趕緊用手捂住頭,血從手上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沖上前去扶住,發現他頭部擦傷。同時發現“肇事者”竟然是壹只從樓上掉下來的圓盤大小的烏龜。魏的小百貨在小區壹樓,上面有2到7層是居民樓。烏龜必須由住在2樓到7樓的住戶養在陽臺上。魏的兒子把壹只烏龜從二樓抱到七樓,挨家挨戶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沒人承認養過烏龜。報警後,魏表示,希望養烏龜的居民能自覺承認並承擔責任。如果沒人承認,他就集體向2樓到7樓的住戶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來分析這個案例。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非常復雜,主要涉及到案件是由動物引起的還是由普通物體引起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了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烏龜造成了損害,當然是動物。但這只烏龜並不是常見的動物傷害,而是樓上墜落造成的損害,所以更接近於《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懸掛物、擱置物從建築物上墜落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後者是過錯推定責任。讓事情變得更復雜的是,這種情況下烏龜的主人是未知的。目前,誰是這些烏龜的主人或管理者尚未查明。如果這個最後查不出來,樓上可能有六戶是魏所說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為這接近於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如何適用法律和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這個案件的本質確實是動物引起的侵權。

無論如何,本案造成的損害是烏龜,動物,而不是其他無生命的物體。但是,本案不同於壹般的動物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傷害侵權責任,是指動物的獨立傷害,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能管理好動物,使動物因其性質而傷害他人。而本案則是由於動物管理不當導致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本案畢竟是動物引起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規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合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行為違法,造成損害,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這個案件畢竟不同於壹般的動物引起的侵權行為。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時,應參照《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即烏龜因落在建築物上而受到損害,故可按落物致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了墜龜歸誰所有或者管理,那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這方面,雖然沒有更重要的意義,但對下面的意見有指導意義。

3.如果警方調查後無法確定烏龜的主人或管理人,那麽本案就很類似於建築物拋擲物體的侵權責任。

重慶法院判決的壹起建築物拋擲物侵權責任案中,有人將煙灰缸扔向高樓,致路人受傷。不可能確定是誰在大樓裏幹的。因此,為保障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法院認定建築物內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壹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建築物內拋擲物體的責任規則。雖然很多人反對本案確立的規則,但判例認為,從保護被害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公平的。當然,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客體致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中並沒有規定這壹規則,因為爭議很大。如果找不到造成損害的烏龜的主人或管理人,可以確定烏龜壹定是衛二樓到七樓的某個住戶所擁有或管理的,不可能是別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根據民法中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建築物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規則,確定二至七樓六戶對魏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其中任何壹方能夠證明自己從未養過龜,即不可能進行如此不當的管理行為,則可以免除其責任。

結論

由此可見,對於本案適用法律的復雜性,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所以要經過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確定。至於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比較簡單,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壹般認定標準來確定,沒有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