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誘導案件的處理原則及司法案例
為解決壹些特殊案件,已被抓獲的特工或犯罪嫌疑人主動接近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犯罪機會或誘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將其抓獲。這是秘密吸引的調查方法。
第壹,特殊誘因案件的處理原則。
特殊引誘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廣泛使用。《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對特殊幹預案件的處理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壹規定,處理特殊誘導案件的原則如下:
1,這是故意,不是從輕處罰。沒有犯罪誘因的,對持有待售毒品或者有證據證明準備大量作案的犯罪分子,采取特殊附著、接觸等方式破獲的,應當依法處理。
2.沒有犯罪的故意,但有犯罪的誘惑,處罰較輕。在特殊情況的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罪故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屬於“故意誘惑”。對因“故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3.雙套誘奸,從寬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實施毒品犯罪的,即“雙重引誘”,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4、誘惑次數多,從輕處罰。如果行為人只是故意實施了少量的毒品犯罪,但在特殊情況的誘惑下,實施了大量的毒品犯罪,甚至達到了實際判處死刑的數量,屬於“數量誘惑”,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5.不能排除為“故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形,應當從輕處罰,謹慎立即執行。
二、實踐案例中特殊情況下的誘奸案件
案例1。關於特勤局利誘問題,本案是特勤局偵破的毒品案。本案現有證據不能排除本案存在“數量引誘”和“故意引誘”的可能,故酌情對被告人盧新成從輕處罰。(2016)新01刑初46號
案例2:被告持有毒品並準備出售。偵查機關通過特殊聯系破獲案件,不屬於故意引誘和犯罪未遂。(2016)浙1023刑初362號
案例三:賈占武向王明購買500克毒品的約定發生在賈占武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前,而王明與劉的500克毒品是完全獨立的。王明按照與賈占武的約定,從劉處運送毒品500克給賈占武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存在故意誘導和定量誘導的情況。(2016)冀興中56號
案例四:被告人在得知報案人欲購買毒品後,積極尋找貨源,短時間內組織大量涉案毒品進行交易。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意向或數量的誘導。(2016)粵刑終字第461
案例五:鑒於本案被告人高遠受到毒品數量的引誘,酌情從輕處罰。(2016)浙0681刑初諾。169
案例六:被告人趙某某在特殊情況的誘惑、推動下形成犯罪故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屬於犯罪故意的誘惑,依法應當從輕處罰。(2015)興67號
案例七:李某(特工)在案發當晚18: 30向警方舉報販毒線索。被告人於當晚22時在案發現場被查獲,從報案到抓捕,不到4個小時。在這麽短的時間內,區會兵就能準備多達700.19克的海洛因到約定地點進行交易。足以推斷曲會兵有足夠的毒品庫存或毒品來源進行交易。結合其此前第二次販賣毒品的犯罪記錄和舉報其已知販賣毒品行為的證人李某的證言,本案明顯不存在故意引誘和數量引誘。(2015)高月法刑司終字第99號
案例八:本案劉某被抓獲後,向谷偉昌提出購買大量氯胺酮,屬於“故意誘惑”案件。但谷偉昌在不知道劉已被公安機關控制的情況下,向宋雪琪購買毒品進行販賣,其販賣毒品的主觀目的明顯,不屬於“故意誘惑”。(2015)邵終字第167號處罰。
案例九:被告人張某佳在特殊情況介入前就已準備實施販毒行為,故不存在故意引誘。(2015)良興重資第1號
案例10:本案確有特殊幹預,但被告人在得知有人要買毒品後主動聯系貨源,並以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介紹* * *入境,不存在犯罪誘惑或數量。(2015)粵高法刑四終字第87號
綜上可見,故意引誘的認定是嚴格的,是否從寬處罰也是嚴格的;認定處罰是否應當從輕處罰,故意引誘違法能否成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