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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自律公約

湖北省軟件行業自律公約

第壹條為了促進我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健康發展,創造和維護公平的軟件和信息服務市場環境,維護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以下簡稱軟件企業)、軟件行業從業人員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軟件產業基本公約》,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是我省軟件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培訓、媒體推廣、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的行為準則和行業標準。

凡從事上述軟件經營活動的軟件企業(包括外國軟件企業在湖北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其他兄弟省市在湖北設立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軟件經營單位)和個人,除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均受本公約約束和保護。

第三條軟件經營單位、省級軟件行業協會和政府軟件行業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阻礙行業發展和進步、損害行業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軟件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實施本公約過程中遇到問題時,可以向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和政府軟件行業主管部門尋求幫助和指導。其他軟件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公約,其利益受到侵害時,軟件經營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和政府軟件行業主管部門申訴,請求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軟件用戶在其軟件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公約規定時,可以向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投訴和求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提倡軟件經營單位之間按照合法、誠實、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發展互利合作關系,努力提高我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水平和競爭力。促進軟件業務單位之間的雙邊或多邊技術交流和業務合作,合理合法地借鑒和使用他人的軟件技術和成果。軟件業務單位在其軟件或服務不能滿足用戶需求時,應積極向用戶推薦其他相關產品或服務供其選擇。

第七條軟件經營單位從事軟件經營活動,應當維護公眾利益和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1.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對自己的產品和技術進行虛假宣傳,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軟件企業的形象、商譽及其產品或技術的聲譽;

2、通過賄賂、回扣等手段,獲取工程承包權或市場份額,以謀取通過公平競爭無法實現的利益或市場地位;

3.通過威脅、利誘等手段迫使用戶購買或使用其產品、技術和服務,或者利用其行業壟斷地位迫使其他軟件經營單位分銷其產品;

4、利用公開報價為基礎大幅降價,或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幹擾和破壞其他軟件經營單位的合法市場活動;

5、以政府機構名義,在媒體上為軟件企業形象、產品做廣告,或強行推銷其產品、技術和服務;

6、在軟件采購招標中,以串通投標、暗箱操作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弄虛作假投標或惡意低價競標,最終不履行合同,給用戶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7.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條軟件經營單位向用戶提供的軟件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和安全標準。軟件開發項目和服務的報價系統基於湖北省推薦的軟件價格估算方法。

第九條軟件經營單位應當充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

1.向用戶提供的軟件產品應當按照軟件產品管理辦法進行登記。從事系統集成服務的軟件經營單位應當向用戶明確表明其系統集成資質等級。

2.向用戶提供的軟件產品應符合其產品介紹或供貨協議中承諾的性能和質量標準;

3.技術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服務價格應以書面形式向用戶明確說明,免費服務期限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軟件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他人享有的軟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自覺遵守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和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打擊侵權盜版活動。軟件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計算機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產品或幫助他人制作和使用侵權軟件,嚴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銷售、進出口盜版軟件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盜版軟件。

第十壹條軟件經營單位應當維護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在其他單位工作的員工,如果原單位提出異議並有證據證明該人員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壹般不應聘用;

2.曾在其他單位工作的員工應當尊重原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高薪聘用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原單位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軟件業從業人員和軟件經營單位應當簽訂具有誠信條款的勞動合同。軟件經營單位與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軟件經營單位在聘用員工時應遵守同業競爭的規定。

第十三條軟件行業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不誠信行為:

1.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如制造計算機病毒、參與盜版活動、非法解密和訪問、重大黑客攻擊和攻擊網站;

2、以追求個人利益為目的,不顧協議和合同的規定,不顧對先前承諾的項目開發任務的影響,攜帶原企業的信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

3.不認真自覺遵守行業和企業保密規定,隨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客戶秘密;

4、弄虛作假,隱瞞、虛構各種學歷、就業記錄的;承擔超出妳能力範圍的任務;承諾事項未按時完成,確有困難時未盡快向當事人報告的;誇大和不真實地解釋工作成果;

5.購買和使用盜版軟件,參與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在自己開發的產品中未經許可復制和重復使用對方的內容;

6.接受不利於雇主的外部工作;

7.勞動仲裁部門、司法機關或行業社會組織認定的其他違約、違法或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軟件經營單位和軟件行業從業人員有義務大力宣傳本公約。軟件經營單位應教育其員工按照本公約從事經營活動,並在本單位內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以確保本公約的實施。

第十五條對於違反本公約的軟件經營單位,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勸阻停止違約行為並責令其消除影響;

2.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損失;

3.在本行業內通報批評,並加強與政府采購或招投標部門、違規企業業務相關主管部門、主要用戶單位及合作單位的信息共享,同時抄送相關通報文件;

4.通過媒體或網站宣傳其違約行為;

5.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會員嚴重違約的,取消其協會會員資格;

6、按照《軟件企業認證標準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政府軟件行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件企業認證資格;

7.號召和組織會員單位和全行業抵制屢次違約、情節嚴重的軟件經營單位。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公約的軟件行業從業人員,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勸阻其停止不誠信行為;

2.要求賠償因其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的損失;

3.通過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網站公布其不誠信行為;

4.通過相關媒體宣傳其不誠信行為;

5.被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並號召會員和全行業共同抵制,要求軟件經營單位不得聘用。

第十七條本公約參照《中國軟件行業基本公約》和《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章程》制定。經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由湖北省軟件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