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管理法2020年實施細則(全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均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土地的公有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統籌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城市、鎮、村建設用地要與舊城、鎮、村改造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學園。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設立土地管理機構,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市轄區的機構設置由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土地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管理員具體承辦。
土地面積在五千畝以上的農林牧漁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確定專人辦理本單位的土地管理,其業務受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使用權。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換發證書。
因出售、轉讓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應同時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的,由土地所有權單位收回並另行安排;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使用證:
(壹)農業戶口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原承包的土地;
(二)搬遷後騰出的宅基地;
(三)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四)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五)用地單位被撤銷或遷移的;
(六)鐵路、公路、機場、礦山、水利、水電工程等經批準報廢的。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八條建設用地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統計和地籍管理制度。集體土地所有單位和國有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送土地統計資料和說明。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壹條農業結構調整應當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擅自在承包耕地上種植果樹、植樹造林、挖魚塘。
因農業結構調整需要占用耕地種植果樹、植樹造林、挖魚塘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編制調整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塗等。壹、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面積不足300畝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三百畝,不足五百畝的,報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審批;超過五百畝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城鄉非農建設用地,凡有荒地、荒山、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和良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非因特殊需要,不得征用。
強烈主張火葬。對回族和其他有土葬習慣的少數民族的死者安葬,應在指定的荒山荒地建立公墓或就地安葬,不得占用良田、堤壩等墳墓。
第十四條建設用地經批準劃撥後,未使用滿壹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年產值征收荒蕪費;承包的集體耕地荒蕪壹年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收取荒蕪費。
荒蕪費的征收和使用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磚瓦窯廠,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采取措施,切實恢復耕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
第十六條因開采地下礦藏,造成地面塌陷的,用地單位應根據塌陷程度和農作物減產情況,付給受損失單位或個人土地平整費和減產補助費。地面附著物造成損壞的,應當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補償。塌陷後無法耕種的農田,由礦方辦理征用手續,村莊需要搬遷的,由礦方在塌陷前辦理拆遷手續。
各種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征用後的塌陷地、取土坑、廢棄貯灰場、尾礦庫、廢渣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進行綜合治理,並由被征地單位和鄰近的鄉(鎮)、村統壹安排,合理利用。征地單位需要部分建設用地,可以優先安排。
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國家建設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程序:
(壹)土地申請書。用地單位持規劃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基本建設計劃,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土地。不屬於基礎設施性質的其他特殊用地,應持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申請征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土地,必須事先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征用土地涉及河流、灘塗、森林、湖泊、大中型水利工程、公路、鐵路等重要設施的,應當征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二)確定征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準後,用地單位應將建設用地計劃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確定補償安置方案。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主持被征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正式協議,支付征地費用。
(三)辦理耕地占(免)稅和應稅土地的農業稅減免手續。
(4)劃撥土地。征地申請批準後,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進度壹次性或者分期劃撥土地、頒發土地使用證,並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實行建設項目用地征地費用,由當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壹管理。
第十八條新建、拓寬、改建公路和鐵路用地,其審批程序、補償和補助標準,按《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壹)征用耕地壹千畝以上和其他土地兩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十畝以上不滿壹千畝的;其他土地20畝以上2000畝以下的,由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3)征用三畝以上十畝以下耕地的;其他用地10畝以上不滿20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四)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五)征用塌陷區土地,不足200畝的,由當地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二百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項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總體設計壹次性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不得征用後用。
省轄市人民政府不行使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征用(劃撥)的審批權。
第二十條土地補償標準:
(壹)征用耕地、菜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
(二)征用魚塘、藕塘、葦塘、菱角塘、灌木、草地、林地、藥材地等。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三)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未收獲的園地,按當地水田或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另加育苗費用。
(四)征用開墾未滿三年的土地,按照該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耕種三年以上的,按耕地補償。
經過協商,征地後突擊種植的苗木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已經列入開采計劃的煤礦礦區,是否可以在地面進行非農建設和植樹造林,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二十壹條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用耕地、菜地、園地、藥材地、林地的,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菜地、園地、藥材地、林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征用魚塘和草地為魚塘和草地每畝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5倍。
征用荷塘、葦塘、灌草山,每畝為荷塘、葦塘、灌草山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兩倍。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每畝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三條青苗補償標準:
(壹)被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標準以當季農作物產值為基礎;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沒有苗,沒有補償。
(二)放養兩年以上的魚苗,不予補償;不滿兩年的,按放養魚苗費的二至三倍補償。
(三)用材林,樹幹平均DBH超過20厘米的,補償標準為征用時實際材積價值的10%至20%;樹幹胸徑平均5厘米至20厘米的,按征用時實際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平均DBH在5厘米以下的幼樹、竹林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公民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樹木和房前屋後的零星小樹木可以移植,移植費由用地單位承擔;無法移植的,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特殊情況確需征用的,除審批權限外,必須實行新蔬菜基地,並按規定繳納新蔬菜基地發展基金。
第二十五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耕種時間在十年以上且恢復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標準發放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著物,建設單位應當向被拆遷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拆遷補償費,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單位不得在《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之外,以任何名義和借口提出額外的補償、補貼要求。
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的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全部由鄉(鎮)人民政府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置失業人員和待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被征地單位農民確實有壹技之長,願意自謀職業。經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按比例給予壹定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新蔬菜基地發展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用地單位經國家批準招工時,可以優先招收部分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就業。同時將相應的安置補貼轉移到吸納勞動力的單位。招收被征地農民的指標,由市、縣(市)根據省勞動局的年度批復為單位下達,具體招收辦法和條件由省勞動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根據規劃要求需要埋設電線桿、鐵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個別占地較大的酌情處理。
第三十壹條征用應稅土地,按國家規定減免農業稅。
第三十二條因防汛、軍事行動等緊急情況,可以先行使用臨時用地,並向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報告;如需長期使用,應按規定辦理征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單位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用地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四條鄉(鎮)村建設,必須按規劃進行,沒有規劃或者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占用耕地進行建設。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村(組)申請宅基地:
(壹)統壹規劃建設的居住村(居)需要重新安排的;
(二)舊房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部分子女已到婚齡,確需分開的;
(三)經批準回鄉定居的退休國家工作人員、軍隊幹部和工人,沒有住房,需要新建住房的。
第三十六條宅基地面積標準:
(壹)郊區、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在山區、丘陵地區,利用荒山荒地建造房屋,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每戶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村民建房應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村外等非耕地。每戶只能有壹處住所。出租或出售房屋將不再授予宅基地。
第三十七條鄉(鎮)村企業申請建設用地,必須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文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報批。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必須附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八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使用三畝以上耕地的,報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村建設依法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耕地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屬於農業稅。
第三十九條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興辦企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妥善安排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並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壹)企業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補償;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兩倍補償。
(三)村或者村民小組使用本單位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承包方應當適當補償青苗費和土地投入。
第四十條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和經濟協會需要使用土地進行非農業生產的,應當持縣(市)商務部門批準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戶不得私自轉讓。停止使用的,應當恢復耕種條件,限期歸還用地單位。
第四十壹條農民進入集鎮務工或者經商需要土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劃選址統壹辦理用地申請,報當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補償標準可參照國家建設用地適當降低。土地使用期限和具體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在依法管理土地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合理規劃、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開發土地資源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從事土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三條在土地征用、使用過程中,任何壹方不依法執行土地征用、使用協議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裁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鏟毀近熟作物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所鏟作物價值兩倍以下的罰款。損失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罰款,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每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並可處以其非法收入20%至50%的罰款;
(三)非法侵占、挪用或者私分被征地單位補償、補貼資金的,除責令退賠外,還可以處以非法侵占資金20%至50%的罰款;
(四)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責令歸還,並處以每畝200至500元的罰款;
(五)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還可以處以每畝壹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
上述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訴;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及時作出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款由土地管理部門收繳,並按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征地時,土地使用人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和補助的,被征地單位(戶),應當及時移交土地並拆除地面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拒絕移交和按時拆除的,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土地管理人員在征用、劃撥土地、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9月27日批準的1982《安徽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實施辦法》和《安徽省村鎮建設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省人民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辦法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壹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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