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訴訪分離
(1)完善立法,為訴訪分離提供法律依據。“訴訪分離”作為涉法涉訴改革的壹項重要制度,明確將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與普通信訪制度分開,由政法機關依法辦理。這就需要完善立法,明確“訴”和“訪”的範圍。筆者認為,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納入“訴訟”範疇,依法引入司法程序,由政法機關受理,不再由信訪部門受理;其他普通信訪明確為“來訪”,政法部門不再受理,由信訪部門受理,避免重復受理。在此,筆者想特別提壹下不涉及政法機關的普通行政復議事項。此類事項因不涉及訴權,應納入“訪”的範圍,而“訴訪分離”中的訴權應是廣義的,不僅指法院訴訟階段的權利,還包括政法部門處理案件完整程序的權利。
對政法部門依法受理的“投訴”,要進行審查、甄別和分類:壹是案件正在走法律程序的,要繼續按照程序辦理,在法定時間內公正解決;二是案件已經結案,但符合復議再審條件,將依法移送相關法律程序。經審理、復核,確屬錯案,依法糾正錯誤的;應當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的,應當按照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辦理。沒有發現錯誤的,依法維持原決定、判決,並及時告知申訴人;三是已結案,但不符合復議、再審條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釋和說理工作。
(2)建立內外聯合機制。壹是建立外部聯合機制。涉法涉訴信訪改革不僅是檢察機關的責任,也是公安、法律部門政法機關的責任,改革還涉及相關制度的改革。所以檢察機關不能獨立作戰,必須建立公安和法律部門的聯合機制,做到信息共享,定期通報,同時在辦案的各個環節做好銜接,不能有推諉扯皮;二是整合資源,形成內部合力。信訪涉及檢察執法的方方面面,辦案部門是矛盾的源頭,也是化解矛盾的主要力量。僅僅依靠控申請部門的力量很難更好地解釋法律和理由,必須形成內部合作機制。同時,要加強內部監督,強化辦案過程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辦案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到辦案程序不留瑕疵,實體辦案體現公平公正。
(三)嚴格落實信訪退出機制,切實暢通退出渠道。對於已經窮盡法律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的法律結論為最終結論,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終結。已結案的案件退出信訪程序,實行“三不”制度,即不受理、不交辦、不統計。地方黨委、政府基層組織接手幫教維穩工作,確保信訪案件結案後的工作銜接,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四)關註民生,加強司法救助。按照有關規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堅持客觀公正法律結論的同時,高度關註法律訴求背後的民生問題。不回避、不推諉當事人“法外有理”的問題,積極為特困涉訴人員和政策框架內涉訴人員爭取救助資金,綜合運用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救濟救助等方式協調解決群眾困難,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和黨和司法機關的關懷,為涉訴涉訪創造有利條件。
(五)依法打擊非法信訪。信訪是民意表達的重要渠道,信訪人的合理合法訴求必須得到解決;對於確實無理取鬧的,要加強法制教育和批評勸導,同時做好收集、固定證據工作。必要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治安處罰和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打擊。但要把握好尺度,以免過度打擊,變相影響社會穩定。
(六)堅持風險評估,強化信訪源頭管理。認真落實檢察機關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辦法,做到每壹個案件、每壹個辦案環節都要在辦理前進行評估分析,預測信訪可能性,制定工作預案,努力做到“辦理壹例、評估壹例、化解壹個潛在矛盾”,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
(七)搞好對接,充分發揮調解化解矛盾的作用。堅持調解為主的原則。對符合訴調對接方式的輕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申訴糾紛,要及時引入訴調對接,通過調解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