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刑法上的自然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 7月1通過1997年3月14修訂並自1997年6月1起生效)。
第二章犯罪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通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法律解釋【1999】第14號於6月25日頒布,自7月3日起施行,1999)
第壹條刑法第三十條所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合資、合作企業和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違法犯罪活動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並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犯罪,並將違法所得分給個人的,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批復。
(2000年9月30日發布第【2000】31號,2000年6月10日實施)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單位信用證詐騙案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劃分為主犯和從犯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不區分主犯和從犯,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判處刑罰。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研討會綜述
(發【2001】第8號,2001,1,21年10月26日發布)
二
關於單位犯罪問題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屬於單位犯罪。
1.對本單位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位的分支機構、內設機構或者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也為該分支機構、內設機構或者部門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用於執行罰金的財產,就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個人犯罪處理。
2.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指使、縱容、指揮作用的人,壹般為單位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實施犯罪並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員工,包括被雇傭或雇用的人員。需要註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壹般不宜追究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命令參與實施某些犯罪行為的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職務、作用和犯罪情節處罰。在壹個案件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不是理所當然的,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並不明顯,因此沒有必要區分主犯和從犯。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區分主從犯,不能區分主從犯。量刑不能在同壹法定刑檔次和幅度內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區分主犯和從犯依法處罰。
3.不作為單位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對於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僅作為自然人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提起補充起訴。檢察機關未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當依法審理,並根據審理中查明的指控犯罪事實、證據和事實,依法追究被告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參照《關於追究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具體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單位* * *配合犯罪的處理。兩個以上單位以* * * *故意實施犯罪的,應當根據各單位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定犯罪單位的主犯、從犯。
最高法院研究室關於外國公司、企業、機構在中國境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法研【2003】153號於2003年6月5日頒布實施)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韓國在華註冊企業走私普通貨物犯罪能否作為單位犯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符合我國法人資格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為在中國境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機構犯罪的,或者設立外國公司、企業、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