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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規定(試行)
為進壹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及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壹般規則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關系到黨的執政基礎。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先進性建設,培養高素質農村基層幹部的重要內容;它是保證農村基層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發展基層民主、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密切黨群幹群關系的必然要求。
農村基層幹部要堅定理想信念,牢記和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恪盡職守,為人民奉獻;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鬥;應當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知法守法;應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清正廉潔,公道正派;要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第壹章是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負責人廉潔履職的行為規範。
第壹條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非法征用、占用、“以租代征”轉換、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的;
(二)違反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審批和建設的;
(三)違反規定侵占、截留、挪用、揮霍、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種強農惠農資金、物資和征地補償款的;
(四)違反規定幹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使用、分配、承包、租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進行鄉村建設的;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分群眾的;
(六)對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予查處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以借貸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有管理服務對象的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違反規定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收取費用或謀取私利的;
(三)應當由個人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和支付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占、截留、擠占、挪用公款的;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的;
(六)其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關系。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或者在鄉鎮黨委、政府換屆選舉中,敗壞選人用人風氣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的;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分配等事項上違反規定,顯失公平的;
(四)無視群眾的正當要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的;
(五)公款吃喝、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汽車的;
(六)辦婚喪喜慶之類的事情,或者借機斂財。
第二章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職行為規範
第四條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和破壞選舉。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和參加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加選舉或者阻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惡勢力幹擾、操縱、破壞選舉的。
第五條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的;
(二)違法違規承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違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行調整農民宅基地的;
(三)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在各種救災、補助資金、物資、退耕還林、還牧還草、征地補償款發放和分配中向親友行善的;
(四)在使用集體資金、興辦和承包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安排宅基地使用以及承包、租賃、流轉耕地、森林等集體資源等經營活動中閉門造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增加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集資、攤派、亂收費的。
第六條禁止在村務管理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以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欺詐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產的;
(二)在計劃生育、安置、殯葬等管理、服務工作中或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接受、索取財物的;
(三)違反規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支持集體收入的;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獲取、騙取、截留或者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貼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貼和項目扶持資金的;
(五)未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和公共財產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的;
(六)以處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或者逃避監督。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財務管理,或者偽造、篡改、隱匿、毀棄財務會計資料的;
(二)阻撓或者幹涉村民依法行使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的;
(三)阻撓或者幹涉經濟責任審計等重大事項的;
(四)阻撓、幹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處理的。
第八條禁止擾亂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的;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第三章實施和監督
第九條本規定由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評價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第十壹條縣(市、區、旗)黨委、政府應當每年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壹次檢查考核。
縣(市、區、旗)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每年對基層站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壹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要充分聽取基層站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告知鄉鎮黨委、政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每年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壹次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依據職責協助同級黨委、政府或者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紀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實施。
第十四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規定的實施,完善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村級重大事項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審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並公開決議內容和執行結果。
第十五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規定的實施,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把執行本規定作為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十七條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
第十八條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十九條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其獎懲、考核、選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壹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和部門依據職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撤職、降級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照《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失職應當追究責任的,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壹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和部門依據職權給予警告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和部門依據職權給予警告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選舉資格等處理。,或者命令他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其中,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基層幹部違反規定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鄉鎮黨委、政府按照規定減少或扣發績效補貼(工資)和獎金。
第二十五條黨員、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黨內開除處分或者受到留黨察看、恢復黨員權利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或者被免職的,壹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成員,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編輯本段權威解讀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若幹規定(試行)》已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1年5月24日頒布實施。《條例》是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法規,對於健全完善黨員幹部行為規範制度,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條例》,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誌於6月5438+04日就《條例》有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壹下該條例起草的背景和簡要過程。
答:全國有31,000多個鄉鎮,近60萬個行政村,共有數百萬農村基層幹部。他們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領導者,是在農村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基本力量。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意義重大,任務艱巨。當前,農村基層幹部的主流是好的,但少數農村基層幹部也存在壹些問題,如工作作風不實、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等。,廣大農民反映強烈,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解決。與此同時,從黨員幹部行為規範體系建設來看,《中國生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若幹規定》已經制定頒布,但規範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的制度尚未建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幹部行為規範”。2010,10 10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對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制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行為規範,對於落實中央的部署,完善黨員幹部行為規範體系,解決農村基層幹部履職中的各種不誠信問題,使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制建設同步,形成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整體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9年3月,中央紀委成立了起草小組。經過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廣泛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組部、中辦法規辦、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涉農部門的意見,特別是縣、鄉、村三級基層幹部群眾的意見。根據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20111 10月,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原則同意草案,決定提交中央委員會審議。4月1日,中央黨建領導小組審議並原則同意修改送審稿。4月28日,政治局常務委員會(PSC)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修訂草案,並於5月23日發布。
問:起草《條例》的基本思路是什麽?
答:起草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依據中央關於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要求,在起草具體思路時,註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著力解決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中的突出問題,如以權謀私、以權謀私等;獨斷專行,逃避監管;吃拿卡要,弄虛作假;損公肥私,與民爭利等。《規定》緊緊抓住行為規範、實施監督、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做到要求明確、監督到位、問責有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力求可行、可控。
二是註意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農村基層幹部的行為規範和責任追究,特別是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責任追究,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在起草過程中,要註意將條例的相關內容與上述法律法規相銜接,確保法律體系的協調統壹。
第三,正確處理繼承和創新的關系。《規定》既重申了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又註重吸收實踐中的有效經驗和做法,突出了制度的規範性和創新性。比如在責任追究部分,不僅規定了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還規定了經濟處罰和資格處罰。
第四,充分考慮農村和農村基層幹部的特點。農村基層幹部特別是村幹部長期在基層工作,待遇低,工作條件艱苦,任務重;而且中國農村的情況和黨政機關、國企事業單位的情況很不壹樣。因此,對農村基層幹部既不能放松要求,也要實事求是;既要嚴格管理,又要關心、培養、提高。因此,《規定》只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進行規範。同時,《規定》還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教育培訓,完善評價激勵,落實待遇保障。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修訂後的《條例》共29條,4300多字。《條例》除總則外,共分五章: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職行為規範;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實施和監督;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和補充規定。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據、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性和農村基層幹部的廉潔性,強調了對農村基層幹部的總體要求。第壹章規定了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負責人廉潔履職的“19條禁令”。第二章規定了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職的“二十二條禁令”。第三章規定了負責實施這些規定的主體以及保障這些規定實施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第四章規定了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第五章是附則,規定了條文的適用對象和參照對象、授權制定配套措施的機關、條文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時間。
問:條例的適用對象是誰?
答:根據黨章和《中國生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村基層幹部的範圍主要包括鄉鎮幹部、基層站工作人員和村幹部。根據2006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的要求,《規定》將適用對象界定為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成員、基層站所負責人、村。同時,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定。這壹規定有利於更加全面地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更加全面地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
問:農村基層幹部履職涉及方方面面。《條例》設定廉潔履職行為準則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答:規範農村基層幹部行為是《條例》的核心內容。經過認真梳理,《規定》根據主體和行為性質的不同,規範了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兩種不同主體的行為,有“41禁止”。其中,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負責人禁止性規定19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禁止性規定22條。在設定廉潔履職行為規範時,主要基於以下考慮:壹是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職行為規範進行必要補充。由於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行為規範和處罰方面有比較完善的規定,對他們的規範只是在繼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的必要補充。因此,《條例》只是規範和重申了與農村事務密切相關的內容。比如: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關系。二是著力解決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比如,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和黑惡勢力幹擾、操縱、破壞選舉;違反規定處分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的;在村務管理中,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以及各種國家補貼、項目扶持資金的;在村務監督中,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財務管理,或者偽造、塗改、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的;參與或為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提供便利,等等。《條例》對破壞選舉、濫用職權、損害公共利益、弄虛作假、妨礙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要求。
問:法律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力。《條例》采取哪些措施保證《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行為規範》的落實?
答:關於執行和監督,《規定》從三個方面做了制度設計。壹是規定了各級黨委政府組織領導、檢查考核的職責。《條例》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評價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執行《條例》。縣(市、區、旗)黨委、政府每年要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壹次檢查考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每年對基層站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壹次檢查和考核。檢查考核時,要充分聽取基層站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告知鄉鎮黨委、政府。鄉鎮黨委、政府應當每年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壹次檢查考核。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職責協助同級黨委、政府或者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紀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二是要求結合本規定的實施,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政務公開、事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條例》規定,各級黨委、政府應當結合本條例的實施,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事務公開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三是加強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機構、村民代表對村幹部的監督制約。《條例》規定,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條例的實施,完善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項,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審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並公開決議內容和執行結果。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村民代表可以就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提出詢問和質詢。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條例》還規定,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條例的情況,應當作為其獎懲、考核、選拔任用、考試的重要依據。通過這些規定,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和村級組織的責任,突出了群眾對幹部的監督,保證了規定的實施。
問:《條例》對違反廉潔履職要求的行為進行查處有哪些規定?
答:問責是確保廉潔履職的關鍵環節。因為《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行為規範》適用的主體非常廣泛,既包括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也包括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而且這兩類主體身份差別很大,所以條例對不同主體規定了不同的問責方式。
對於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負責人,條例規定,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要求,不廉潔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和部門依據職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級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照《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失職應當追究責任的,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村幹部違規處理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既要尊重法律的規定,又要充分考慮村民自治的特點,使處理措施切實有效,不流於形式。考慮到絕大多數村幹部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部分村民委員會成員不是黨員,現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辦法不能完全適用於他們。因此,條例根據農村基層單位的特點,規定了警告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取消當選資格和紀律處分、依法罷免等不同適用主體,還規定了降薪、扣發績效補貼、賠償損失等經濟處罰。同時,為促進選拔強勢村幹部,還規定了資格懲戒,即被懲戒的村幹部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條例》設定的這些處理辦法,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可操作性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