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法律顧問
200420065266.6
序列號:2010091900167610。
案件編號:5W100099
發明名稱:壹種組合變壓器
專利持有人:何湃之
無效宣告請求人:中山市先鋒電器有限公司
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請求人針對上述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審查,現決定如下:
宣告所有專利權無效。
宣告本專利部分無效。
維護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服本判決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附:《決定》正文共3頁(從第2頁起算)。
合議庭庭長:李希。
審判長:詹靖康
主考官:沈力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15328號)。
案件編號:5W100099。
決定日期:2065438年9月00日。
專利號:200420065266.6。
發明名稱:壹種組合變壓器。
國際分類號:H01F38/20。
無效宣告請求人:中山市先鋒電器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地址:中山市東鳳鎮樂瞳工業園區。
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代理人:鄧。
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地址:中山市鐘惺路鐘惺大廈15樓E、F室。
專利持有人:何湃之。
專利權人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鳳鎮建業路8號。
專利權人委托代理人:丁。
專利權人授權代理人地址:廣東省中山市鐘惺路8號科學館壹樓。
無效宣告請求:2065438+2000年2月20日。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判定點:在評價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現有技術壹般側重於考慮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只有在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在現有技術中的明確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相似或相關技術領域中尋找相關技術手段才能被考慮。
壹。案由
本無效宣告請求與2005年3月3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組合變壓器”名稱有關。本專利的專利號為200420065266.6,優先權日為065438+2004年10月65438+7月,申請日為2004年5月23日。專利權人為什麽要分支呢?
本專利授權公告時權利要求1-5的內容如下:
1,壹種組合式變壓器,包括金屬導桿(1)、瓷絕緣子(2)、電流線圈(8)、電壓線圈(9)和變壓器油(7),其特征在於箱體(10)為封閉六面體;在箱體(10)的前後板(4)上連接多個鋼套筒(5),在鋼套筒(5)上連接圓柱形絕緣材料(6),在絕緣材料(6)中連接瓷瓶,在瓷瓶(2)中連接金屬導桿(1);將鋼套筒(10)連接在箱體的側平板上(11),將絕緣材料(6)連接在鋼套筒(11)中,並將二次連接螺栓(3)連接在絕緣材料(6)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式變壓器,其特征在於,所述鋼套管(5)和(11)的內壁均為螺紋槽(12);瓷瓶(2)的末端是波紋狀的(13)。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式變壓器,其特征在於:箱體(10)內上部的電流線架(8)與瓷環(2)連接;盒子(10)的下部連接有電壓線(9)。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變壓器,其特征在於,有六個鋼套筒(5)連接到所述盒子(10)的前板和後板(4);還有6個瓷瓶(2個)。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式變壓器,其特征在於,所述箱體(10)內裝有變壓器油(7)。
針對本專利,中山市先鋒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請求人)於2010年2月20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15與附件1、2、3、4相比不具有創造性,請求宣告本專利的權利要求65438+。
附件1: ZL 99222574.4授權公告文本,公告日期為2000年03月05日(以下簡稱對比文件1),頁數為* * *;
附件2:2的正文:ZL95220528.9授權公告,公告日期為1997 10.29(以下簡稱對比文件2),共8頁;
附件3:3的文本:ZL99233184.6授權公告,公告日期為2000年3月15日(以下簡稱對比文件3),共5頁;
附件4: ZL 97248063.3授權公告,公告日期為1999年5月26日(以下簡稱對比文件4),共8頁;
請求人認為,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和公知常識,不需要花費創造性勞動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公開在對比文件1中;對比文件3公開了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權利要求2-5也不具備創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形式審查後,於2010年3月23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交專利權人,並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合議庭於2065438年6月00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定於2065438年7月09日舉行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雙方當事人均出席了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對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均無回避要求,對對方當事人參加口頭審理的身份無異議。本案合議庭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理由、證據和事實進行了調查。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對對比文件1-4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沒有異議。請求人明確表示無效理由與書面意見壹致。專利權人認為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本專利不同,不能作為評價本專利創造性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證據。主張1具有創造性。在此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創造性。至此,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第二,決定的原因
請求人認為,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和公知常識,不需要花費創造性勞動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公開在對比文件1中;對比文件3公開了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權利要求2-5也不具備創造性。可以看出,請求方的所有無效理由都與創造性有關,對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同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四節規定,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標準應低於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標準。.....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壹般集中在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如果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的明確記錄,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相似或相關技術領域中尋找相關技術手段,則可以考慮其相似或相關技術領域。
首先,這項專利涉及“壹種組合式變壓器”,這是壹種用於電網計量和充電的電氣設備。實現電網計量計費功能,其分類號為H01F38/20。對比文件1公開了壹種“全封閉放電線圈”,它是輸變電系統設備的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輸變電設備中與並聯電容器組或濾波電容器組並聯使用,並在電容器組切除時安全快速地釋放電容器組的電場能量,以保證電容器組重合閘時的安全和維護人員的安全(見參考文件1, 說明書第65438號。可以看出,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無論是應用領域還是實現的功能都不同,顯然屬於不同的技術領域。
其次,請求人沒有給出任何證據表明現有技術中有明確記載,可以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中尋找相關技術手段並將其應用於本專利的技術領域。
綜上所述,對比文件1不能作為評價本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的對比文件。在此基礎上,請求人提出的全部無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第三,決定
維持第200420065266.6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當事人不服本決定的,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款規定,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另壹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