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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全文

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以及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和相關地下空間設施。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綜合隧道,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各種公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築物。

第四條(基本原則)城市地下管線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規劃、協調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利、公安、人防、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城市建設檔案館或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更新和維護。

第六條(城市政府責任)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地面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供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解決與地下管線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管線單位職責)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政府投資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八條(投訴和舉報)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破壞地下管線,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壞、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九條(支持創新)政府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鼓勵民間資本)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地下管線、共同溝等設施,並可以通過設立特許經營公司的方式投資、建設和運營地下管線。

第二章地下管線規劃

第十壹條(規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二條(規劃要求)地下管線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具有相應能力的管線。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和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壹)地下管線走向應與規劃道路中心線平行,並與地下隱蔽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相互幹擾;

(二)合並同類管線;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應同步入地;

(4)擬建管道避開已建管道,臨時管道避開正式管道,分支管道避開主管道,小直徑管道避開大直徑管道,壓力管道避開重力流管道,可彎曲管道避開不適合彎曲的管道,技術要求低的管道避開技術要求高的管道,柔性結構管道避開剛性結構管道;

(5)地下管線的埋深、各種管線的水平間距和垂直間距、與建築物、構築物和樹木的間距等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執行。

第十三條(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壹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現狀信息)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獲取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現狀信息。

建設單位申請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五條(放線驗線)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並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竣工測量)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並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資料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竣工測量費用應包含在管道工程費用中。

第十七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量資料並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地下管線建設

第十八條(道路管線建設規劃)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規劃,並相互銜接。

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規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征求意見,重點征求沿線單位意見。

第十九條(道路和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規劃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並通知當地地下管線建設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制定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並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規劃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的運行需求,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建設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批準並下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範圍外的地下管線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並配套建設。

第二十條(不得開挖)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和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鋪設管道;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壹條(預留管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埋與道路交叉的地下管線。

各類地下管線應按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應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預留壹米。

第二十二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壹並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審批及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成,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確需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置臨時通道,確保行人安全通行。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綠地、河流等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道路建設單位的職責)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線監測;

(三)監督檢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完成管線覆土前的勘測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的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的責任)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職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和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勘察、測繪和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紙、規定時間和相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警示標誌,並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監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的特殊職責)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信息進行核實;原管道或設施埋設位置不明時,應先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後再施工;施工中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等建築物、構築物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監督。

因施工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並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修復。產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管線遷改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改建道路需要遷改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將遷改或者重建的設計要求告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改或者重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地下管線遷移或重建的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補償。

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要改變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規格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管理等相關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管線遷改)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改地下管線。確需移動或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壹條(廢棄管線的處置)地下管線的產權和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拆除廢棄的地下管線。

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對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封填管道和檢查井。

第四章地下管線綜合隧道

第三十二條(新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幹道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共同溝技術;不能使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共同溝規劃預留通道。

第三十三條(舊城改造)舊城改造中,在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共同溝技術;尚不具備條件的,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將架空線改造為地下管線,並在改造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規劃設計)地下管線綜合隧道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各專業規劃相協調。

共同溝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管線規劃應當與共同溝建設規劃相銜接。已明確納入共同溝的管道不會預留給其他管道。

地下管線共同溝的規劃設計應充分考慮區域開發改造中公共設施容量的需要,按照共同溝建設標準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的空間容量。

第三十五條(建設和使用)各類地下管線規劃采用地下管線共同溝技術的,應當與附屬城市道路同步以共同溝形式建設。城市建設或市政管理主管部門不得單獨批準已納入共同溝的管線建設項目。

列入地下管線共同溝的各類管線單位已通過租賃或購買方式取得共同溝使用權。具體指導價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維護管理)地下管線共同溝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委托,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維護管理單位。

第三十七條(制度制定)共同溝地下管線使用的具體實施規範和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地下管線維護

第三十八條(應急預案)城市建設或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綜合應急預案。

各地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各行業安全應急預案,並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運營維護責任)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的安全運營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況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查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況的地下管道涉及的路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控,確保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正常運行;

(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地下管線事故發生後,根據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搶修,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系統,配合地下管線專項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應急搶修)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應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應急搶修,同時通知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內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壹條(禁止行為)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地下管線建設;

損壞、占用、拆除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或者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誌的;

④排放或傾倒腐蝕性液體和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擅自連接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害地下管線安全和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六章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原則和責任)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化管理堅持統壹標準、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管線信息系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和補測資料錄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管線信息標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和信息* * *清單。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數據建設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四十五條(行業信息系統)管理單位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時,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備案手續)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地下管線工程備案手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移交工程檔案的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四十七條(檔案預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專項預驗收。檔案通過驗收的,應當取得項目檔案預驗收意見。

第四十八條(檔案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符合要求的,取得工程檔案接收移交證明。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九條(檔案信息的納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地下管線工程竣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竣工備案查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和工程檔案驗收移交證明。

第五十壹條(補充檔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現地下管線未備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查明未備案管線的性質和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確定其坐標、標高和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實測資料。

第五十二條(變更檔案移交)地下管線發生移動、變更、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將移動、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地下管線專業圖中,並自地下管線移動、變更、廢棄之日起30日內將修改後的專業圖和相關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五十三條(檔案移交要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偽造。

第五十四條(管線普查)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組織有關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普查、補測和補圖工作。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進行壹次地下管線專項調查。地下管線的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五條(檔案查閱)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信息和資料屬於國家投資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使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使用信息系統中的非專業管線信息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查閱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規劃許可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竣工測量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建設計劃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或者未按照年度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安排進行建設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施工許可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進行施工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管道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建設單位未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圖、批準時間和有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建設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第六十壹條(竣工驗收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移動、改動管線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人和管理單位擅自移動、改動地下管線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拆除責任)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拆除廢棄管線、密封管線及其檢查井,或者架空線路改為地下管線後三十日內未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檔案移交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人和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測量資料或者移交有關檔案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因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致使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五條(檔案真實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導致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六條(引用條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聽證規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公職人員責任)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參照和排除)城鎮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事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2013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