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需要解決。
第壹,實體法不確定。
眾所周知,實體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社會是復雜多樣的,所以權利義務也是復雜不確定的。另外,實體法也不可能完全規定所有人的權利。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要求實體法必須通過抽象的規範來調整類型化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決定了實體法不可能對某壹個人和某壹件事發出個別的指令。
實體法需要程序法的及時補充。拿破侖那句世間萬物都可以用壹條包羅萬象的規律來調整的豪言壯語已經失去了意義。
成文法是用文字表達的,文字是無限客觀世界上的有限符號。世界上有很多東西比用來描述它們的詞語還要多。實體法由於文字的限制,往往要用壹個字表達多個客體。
此外,有些客體的類別和屬性是模糊的,立法者很難用完全準確的語言界定其鮮明的性質和屬性邊界,如公序良俗、誠實信用、正當事由、權利濫用、情勢變更等。模棱兩可、模糊不清的文字,肯定會損害實體法的明確性。
第二,程序法是確定性的。
程序法主要規定了實體權利和義務實現的步驟、手段和條件,其內容是明確的。例如兩年時效和十天上訴期。壹個程序可以適用於無數的實體案件。與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可變性和配置不同,程序法必須為個人和國家機關所遵守。
任何實體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通過程序作出判斷,才能被賦予成立的效力。先例迫使決策機構在未來的決策中保持壹致性。因此,程序法在給人以可預見的、確定的未來的同時,也能保證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
第三,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
任何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沖突都包含著對正義原則的扭曲,而程序法就是要糾正和消除這種扭曲的藝術,程序法提供了壹個平等的對話平臺,使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
實體法中所體現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通過壹定程序產生的確定性判決中才能得到真正意義上的具體化或確認,否則實體法中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壹種假設。
因此,程序法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壹個公正可見的程序,可以吸收當事人的不滿。程序正義可以使法官處於超然的地位,不審理與他有關的案件。程序正義可以保證被告獲得正當的訴訟權利和合理的判決。
程序法可以創設實體法,比如日本司法實踐中的“日照權”就是通過訴訟請求創設的;程序法可以限制實體法的實施,比如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會被法院排除;程序法的內在規範也可能導致實體法內容的變化,例如,上訴程序可能改變實體判決。
公正的程序具有實現公正結果的內在品格,而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擁有壹套確保法律準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從而能夠形成確保法律準確適用的常規機制。現代社會個人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呼喚更加完備的權利保護法律體系。所以我們可以說:21世紀是程序的世紀!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
擴展數據
在中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表現在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臺,現有的壹些程序法,甚至像刑事訴訟法等長期沒有修訂的法律,也需要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進行修改和完善。
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無視程序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壹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仍然需要全國大聲疾呼“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壹些地方,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做法仍然屢禁不止。
種種事例表明,漠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進壹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改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