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超市
超市有權處罰小偷嗎?小偷是可惡的。壹旦被抓,大多數人無疑會選擇交給警察來解決。有壹則新聞報道說,安徽省的壹家超市在抓住了從超市偷東西的小偷後,有自己的壹套“不尋常”的解決方案。超市有壹個專業單位叫防損部。防損部門的重點工作之壹就是發現並解決在超市實施人身盜竊的小偷。
抓到這種拿東西不付錢的“消費者”後,會把他們送到專業的審訊室,要求他們把偷來的東西全部拿出來,然後進行價格結轉。結轉後會知道他們的會員信息、住址、單位、社區等基本信息,然後工作人員會當場宣布做出的處罰決定。如果壹個人去超市,私自拿走了壹兩百元使用價值的產品,被工作人員抓了,所有正常賠償金額從100多元到1000元不等;盜竊價格在1000元以上的,賠償更高。
消費者偷東西進超市,屬於入室盜竊,無論被偷東西的使用價值如何,按照新刑法的要求,都構成詐騙罪。但是,本案中,超市是屬於受害人的。根據法律法規,超市可以規定嫌疑人對所受損害的損失賠償。因此,超市在獨立抓到嫌疑人後處罰的個人行為,屬於約定給付的個人行為,但超市處罰的數額必須是有效的。如果以充分利用超市為標準,迫使犯罪嫌疑人付出不科學的懲罰,反過來,超市的個人行為很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偷壹罰十”的要求是不合理合法的,“偷壹罰十”的“罰”就是行政處罰。根據我國行政部門處罰法的要求,行政部門處罰只能由行政單位執行,商家不是行政單位,無權設定處罰要求。如果中國公民對行政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參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現在商家自主處罰消費者,即使消費者不服氣,也不能依據法律法規尋求協助,這實際上剝奪了他們的辯護權和訴訟權,構成了對小偷合法權利的侵犯。
現實生活中,是否構成盜竊罪,由我國司法部門來評定。商家自己馬上評估消費者構成盜竊,對嫌疑人侵犯名譽權構成損害。更何況我國法律法規對真實的人身盜竊有既定的處罰要求。
《突發事件處罰規定》不僅要求處罰方式,還規定了最高處罰金額,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隨便承諾或要求處罰金額。對於盜竊數額較大的犯罪,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有既定規範。所以商家貼的“偷壹罰十”的告示,無論在行政法上還是刑事訴訟法上都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內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提出不合理、不科學的要求,或者減輕、免除其危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內通知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壹律無效。因為商家制定的“偷壹罰十”的要求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合理的、不科學的,這樣的要求是無效的。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偷壹罰十”的警示作用非常顯著,但對於維護社會發展的壹切正常運行紀律,凈化社會風氣,也具有現實意義。殊不知,這種將“小偷”視為違法行為的個人行為,實際上屬於壹種“土政策”,不僅損害了消費者,也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紀律和統壹的社會主義社會法紀,惡劣影響極其嚴重。
既然商家可以無視法律法規,提出“偷壹罰十”的要求,那就難免有些商家會提出“偷壹罰五十”甚至“偷壹罰壹”的要求。其實商家完全可以選擇合理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