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審計管理規定(2019修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應當納入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向有審查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查申請:
(壹)出版、展示、發行、制作、進口或者出口附有地圖圖形的地圖或者產品;
(二)已經審定的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出版、制作、進口或者出口,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或者發行的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第六條下列地圖無需審核:
(壹)直接使用具有地圖批準文號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公益性地圖的;
(二)內容簡單的地圖,如景點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路線圖等;
(三)法律法規明確公開的不涉及國界、界線、歷史界線、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地圖。第七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壹、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地圖;
世界地圖和主要表示外國的地圖;
⑤歷史地圖。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核工作。其中,主要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展示的不涉及國界的地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第九條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地圖產品,應當根據地圖在產品中的主要展示場所,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經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第十條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地圖審查申請表;
需要審核的最終樣圖或樣品。用於互聯網服務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查的軟硬件條件;
(三)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壹)進口非出版物和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地圖;
(2)直接引用古代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的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使用具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文號的公益性地圖,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的。第十壹條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保密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和數據,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循其規定,並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
申請人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委托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第十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對地圖審查申請進行審查,需要其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的,應當商請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審查。負責協助審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協商不成的,報請上壹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第十六條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核,按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