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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督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第五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和措施,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所稱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種群生活和繁衍的重要區域。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或者投訴。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中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保護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優先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根據評估情況每五年調整壹次。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過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調查、監測和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野生動物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和結構;

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和生態狀況;

(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第十二條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價結果,確定並公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獵(漁)區、規定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禁止或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內引進外來物種、營造單壹純林、過度噴灑農藥等幹擾和威脅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行為。

相關自然保護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劃定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