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簽缺陷的司法解釋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以及專門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50000元以上654.38+0.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備案部門撤銷備案或者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10年內不予辦理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對違法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化妝品的;
(二)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註冊的特殊化妝品的;
(三)使用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註冊而未註冊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在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過期、廢棄或者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化妝品。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以及專門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撤銷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10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原料的;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材料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
(三)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的;
(四)改變化妝品使用壽命的;
(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六)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拒不召回,或者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可以沒收專門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撤銷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五年內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壹)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的;
(三)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未對受委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的;
(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生產經營的化妝品標簽有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0,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聲稱依據摘要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儲存或者運輸化妝品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或者不配合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調查的。
進口商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記錄和保存進口化妝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或者申報人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性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化妝品新原料註冊證書或者取消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五年內不受理化妝品相關許可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滿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654.38+0.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化妝品許可證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備案部門撤銷備案,三年內不予辦理備案,沒收違法所得和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五年內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備案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備案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其中,涉及化妝品和新化妝品原料安全的備案信息不符合規定的,備案部門還可以責令其暫停銷售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備案部門應當撤銷備案。
備案部門撤銷備案後,仍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仍銷售、進口普通化妝品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停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化妝品經營者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化妝品登記備案資料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的,其經營的化妝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化妝品登記備案資料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廣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以其他方式對化妝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境外化妝品註冊人或者申報人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企業法人未協助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產品召回工作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拒不履行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禁止進口化妝品10年。
第七十壹條化妝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吊銷檢驗機構資質證書,10年內不予受理其資質認定申請,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所在單位上壹年度收入1倍但不超過3倍的罰款,並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開除的,禁止從事整容檢驗10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化妝品技術評價機構、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和負責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技術評價、不良反應監測和安全風險監測出現重大失誤的,由負有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機構招用、聘用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或者不得從事化妝品檢驗的人員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或者檢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化妝品許可證和檢驗機構資質證書。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阻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第七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牙膏參照本條例對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申報人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牙膏功效進行評價後,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預防齲齒、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緩解牙齦問題的功效。牙膏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
這些規定不適用於肥皂,但這些規定適用於那些聲稱具有特殊美容效果的人。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施行前註冊的生發、脫毛、美胸、健美、除臭類化妝品,設置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該化妝品可以繼續生產、進口和銷售,但過渡期屆滿後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所稱技術規範,是指尚未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質量安全補充技術要求,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監督管理需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