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署人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
這種責任稱為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後者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締約過失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訂立過程中。締約過失責任違反了先前的合同義務,法律保護締約各方的信賴利益。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並賠償對方損失:1。因惡意協商導致合同不成立的;2、締約欺詐,致使合同不成立;3.侵犯對方的商業秘密;4、合同雖成立但不能生效,如惡意未辦理作為合同重要要件的登記審批手續,合同不能生效;5.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6.由於壹方的過錯導致合同被解除;7.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為。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與合同的成立密切相關,因為合同的成立標誌著締約責任的開始。從本質上講,合同的成立屬於意思表示的範疇,只要達成合意就可以說明合同的存在。它並沒有隨著合同的生效而明顯增加法律幹預的成分,而是將當事人的意誌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意誌。但並不意味著合同完全沒有約束力。只要雙方達成協議,他們就會受到約束。這種約束力來自各方意願的表達。當要約人發出要約時,他為自己設定了權利和義務。同樣,允諾人受允諾的約束。簡而言之,意思表示壹經形成,合同即生效,各方均受* * *的意誌約束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他們沒有履行這壹義務,他們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訂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了該義務,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