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監事會有留置權嗎?

監事會有留置權嗎?

法律主觀性:

監督委員會有留置權。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行使留置權的,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決定後約定的,可以行使留置權。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是:(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必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二)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交付或者返還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經屆滿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除外;(3)動產占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此外,根據我國法律制度,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受同壹法律關系的限制。根據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某些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並支付壹定報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後,委托人在壹定期間內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可以留置委托人的物品或者有價證券,並向其要求賠償。通過以上,相信妳對監事會是否有留置權有了壹定的了解。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行使留置權,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決定。判決後達成協議的,可以行使留置權。

法律客觀性:

這種情況下,從身份屬性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來看,也不宜將被羈押對象放在看守所執行。至於國家工作人員被拘留期間的歸屬問題,需要在《國家監察法》頒布後予以明確。此外,留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僅限於國家公職人員,而只是履行職責的壹種保障措施。參與調查的非公職人員如果采取留置措施,如果最終作為證人,采取留置措施並羈押在看守所監區是不合理的,可能會有變相羈押服務調查的嫌疑。在目前沒有改革和完善制度的情況下,看守所實施留置容易造成留置監督的空白。留置是監事會特有的調查措施。從監督的角度看,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公安對監委的留置沒有具體的監督權。如果在看守所執行留置,會導致羈押期間公安機關對監委部分事項進行監督的既成事實,比如監室同步錄音錄像。但現階段公安機關未被授權對執行監督委員會的羈押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容易造成看守所監管空白、責任不清等問題。同時,在當前條件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能否介入監督,也面臨著與公安機關相同的問題。從留置權設置的目的來看,是實現監事會調查權的保障措施。監察委員會自行開展內部監督,公安機關給予必要的執行協助,檢察機關可以監督公安機關開展留置執行協助。只有這樣,才能符合監測措施設置的初衷。監委會羈押措施的實施不適合借鑒檢察機關設立監視居住執行點的做法。檢察機關執行監視居住的案件都是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與監委查辦的案件有很大不同。因此,監視居住的靈活性和對不同偵查手段的適應性不足。同時,檢察機關開展監視居住工作需要公安機關的配合,公安機關要派人到監視居住場所協助,導致安全執行壓力較大。此外,單獨建設專門的執行點及其辦公室需要耗費太多的時間和資源,也容易造成重復建設和現有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