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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

2007年6月27日,165438+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發現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在其煤炭礦區範圍內擅自將審批登記機關批準的地下開采方式變更為露天開采。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開采並接受調查,隨後立案調查。通過查閱該公司提供的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設計圖紙等相關資料,我們掌握了該公司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批準的采礦方法進行露天開采的違法事實。

鑒於該公司已構成擅自改變采礦方法的違法行為,2007年2月24日,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采礦,並處罰款5萬元,並要求該公司在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0日之前對非法開采的露天礦進行回填。逾期未改正的,將提請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吊銷其采礦許可證。65438公司於2008年6月9日履行了行政處罰,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分析本案是壹起擅自改變采礦方法的案件。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壹)變更礦區範圍;改變主要開采礦種的;(3)改變采礦方法;(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五)礦業權轉讓經依法批準”。根據上述規定,寧夏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未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擅自變更采礦方法,構成違法行為。對於上述違法行為,《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這壹違法行為作出了“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具體規定。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對上述違法行為的定性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需要指出的是,未依法變更登記擅自改變采礦方法也是不容忽視的違法行為。如果任由其蔓延,將對法律的嚴肅性、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正因為如此,有關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這種行為的法律責任。然而,這種違法行為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也很少有嚴厲處罰的案例。我們要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這種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