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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第1段

根據下面的案例材料,按照教材《法律文書寫作》中的要求,我打算寫壹篇刑事辯護。

20XX年月,經人介紹,時任XX省XX市糧庫(以下簡稱庫)主任的石新亮認識了XX漁具店的劉。施新亮找到劉後,希望劉找XX市財政局的關系,出壹筆錢維護倉庫。XX年XX月XX日,到劉的漁具店購買漁具。劉向張提及此事,當即表示可以通過關系弄到錢。XX年XX月XX日,施新亮帶著申請倉庫維修資金的報告到劉的漁具店與見面。劉告訴施信良,現在做事不容易,要想把事情做好,至少要出30萬元的活動經費。為此,施新亮將30萬元打入劉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不久,劉以活動經費不足為由,要求施信良將報告中的經費數額由750萬元增加到1250萬元。為此,施信良再次向劉提供的個人賬戶匯款654.38+0.55萬元。在年底的財務審計中,事情暴露了。案發後,張金國壹度潛逃,經親友勸說,於XX年XX月XX日向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張投案自首後,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證實。交代,劉將所有的錢都給了自己,壹直用來償還個人高利貸。張金國在公安機關多次訊問中的供詞基本相同。20XX年XX月XX日,公安機關再次訊問張金國時,張金國推翻了他以前的全部供述,只承認拿了壹些錢。XX年XX月XX日,XX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向XX省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金國犯詐騙罪,數額為654.38+0.85萬元。

辯護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後,取得了以下材料:(1)證人(劉的堂弟)證實,當時在討論此事時,劉的女兒說她父親年老多病,所以背黑鍋。還做了的工作,讓他替劉頂罪。(2)證人石證實曾當面問過,並說劉只給過自己壹些錢。(3)案卷記載公安機關六次詢問劉,確認被騙資金全部由他壹人處理,並全部轉入個人賬戶。(4)4)XX銀行儲蓄所提供的資金往來記錄,證實從該準備金匯出的資金已全部轉入劉名下賬戶。之後,劉提取了部分現金。(5)證人楊文龍證實案發後張金國已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45萬余元。(6)證人王樹林證實張金國向其借款80萬元,至今未還。上述材料證實,準備金支付的654.38+85萬元並非全部被張金國占用。

張金國解釋說,他翻供的原因是他背負著沈重的高利貸,至今沒有償還。為了避免債權人追討,他違心地承認自己拿了所有的錢,被判刑後想躲進監獄,在看守所學了法律,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於是說出了實情。

被告人張金國於XX年XX月XX日委托XX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思源為辯護人。壹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被告人張金國詐騙數額為65萬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看答案,分析正確答案答辯

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張金國的委托,委托我作為其辯護律師參加訴訟。通過看報紙和會見被告,我們反復研究了檢察院的起訴書。今天參加了法庭調查,聽了公訴人的公訴發言。我們對這個案件有全面、客觀、真實的了解。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詐騙65萬元,不是1.85萬元。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詐騙無異議,但詐騙金額為654.38+0.85萬元,辯護人持不同看法。被害人損失共計654.38+85萬元,但並非全部被被告人張金國占有。經與被告人見面、查閱案卷,取得以下材料:(1)證人(劉的堂弟)證實,當時討論此事時,劉的女兒說父親年老多病,讓背黑鍋。還做了的工作,讓他替劉頂罪。(2)證人石證實曾當面問過,並說劉只給過自己壹些錢。(3)案卷記載公安機關六次詢問劉,確認被騙資金全部由他壹人處理,並全部轉入個人賬戶。(4)4)XX銀行儲蓄所提供的資金往來記錄,證實從該準備金匯出的資金已全部轉入劉名下賬戶。之後,劉提取了部分現金。(5)證人楊文龍證實案發後張金國已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45萬余元。(6)證人王樹林證實張金國向其借款80萬元,至今未還。上述材料證實,準備金支付的654.38+85萬元並非全部被張金國占用。

2.張金國有自首和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發後,張金國壹度潛逃,經親友勸說,於XX年XX月XX日向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張投案自首後,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證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張金國在親友的勸說下自首,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表現。對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構成詐騙罪,但詐騙數額為65萬元;(二)被告人自首且有重大貢獻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我請求壹審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還被告壹個公道!

我在此傳達

XX省XX市人民法院

後衛:張思源。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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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分析

本題知識點:律師當庭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