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概算不能超過批準概算的10%”這壹規定出自什麽文件或法規?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焦策劃部發[2010] 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1988原交通部頒布了《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有辦法中的壹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為進壹步規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報告編制,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我部組織專門力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原交通部《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公路字500號)中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2000年4月12日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方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報告編制,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在認真總結1988頒布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公路開發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公路建設項目(含長大橋梁、隧道等獨立建設項目),小型公路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對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的項目,可參照執行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相關內容。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和實施可能性的綜合研究和論證,是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按工作階段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應當以項目所在地的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為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原則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
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要求通過實地踏勘和調查,重點研究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時機,初步確定建設項目的通道或廊道,並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建設資金和經濟效益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論證,編制研究報告,作為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充分的調查研究。通過必要的勘測和地質調查,從技術、經濟、安全、環境等方面對可能的建設方案進行綜合比較和論證,研究確定工程的起點和終點,提出推薦方案,明確建設規模,確定技術標準,估算工程投資,分析投資效益,編寫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壹經批準,應作為初步設計的依據。
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對區域經濟、社會和交通影響的現狀和發展、交通量預測、建設必要性、技術標準、建設條件、建設方案和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經濟評價、實施安排、土地利用評價、工程環境影響分析、節能評價和社會評價等。對於特別復雜的重大項目,也應進行風險分析。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具體要求,見附錄《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與內容要求》和附錄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與內容要求》。
第七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在對可能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初步比選的基礎上,篩選出具有比較價值的方案,並進壹步進行相同深度的技術、工程造價和經濟效益的比選。二級及以上公路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路線方案應分別在1: 5萬、1: 1萬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圖上研究,其中特殊困難路段的地形圖應分別為1: 1萬、1: 2000。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探。遙感、物探、地質填圖可用於長大橋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的專項地質勘探和調查,地質條件復雜時需要進行必要的鉆探分析。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估算的差額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第八條交通量預測的相關內容按照附件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分析與預測方法》編制,其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另行頒布。
第九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執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定。研究工作必須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編制單位對報告的質量負責。
多個編制單位共同承擔項目時,應確定壹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負責協調相關參與單位承擔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銜接,內容統壹。主辦單位應對研究報告負全部責任。
第十壹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由項目負責人、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報送主管部門或委托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要中央政府審批的項目,由地方政府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修改完善後上報審批。
已建成的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或者重新編制。應重新提交批準的報告。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主報告和附件兩部分組成。格式尺寸:主報告為297X210 mm (A4)和297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8月1988號《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吉焦字第500號)中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百度文庫:京普發[2010]第178號-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方法